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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司法和其他两部门之间同样构成制衡。总统任命最高 法院法官,但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这就 保证他们不再受到任何权力或私利的牵制,以便作出公正 的判决。最高法院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作出解 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 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 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 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 法修正案;这样便与法院无关。同时,国会有权对玩忽职 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弹劾。
   政教分离与军政分离 政教分离是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政府的 重要制约,制宪者对此毫无异议。宪法六条规定,“决 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 要资格。”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国教或禁 止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 各种条例,制定民兵组织、装备、训练和管理的办法。军 队和民兵的职能是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美国总统为合众国的陆海军总司令,又是民兵奉召为 合众国执行任务时的统帅。军队被置于国会和总统的直接 控制下,只有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责任而无权干预政治, 更不能非法地用于派系之争。
   公民的自由权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 利,因此宪法作为一个根本大法,不由议会批准通过,而 必须由高于议会的权力——人民直接组成的制宪会议来批 准,费城的制宪者们的这一决定是有意将宪法置于政府及 其他一切法律之上。
  1787年的美国人刚刚摆脱了一个强大的英国政府,因 此很多人并不欢迎再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政府。宪法制 定后,虽然联邦党人以他们的威望、雄辩、精明和干练明 显地压倒了反联邦派,但是仍然不得不作出妥协才使宪法 得以通过。这妥协就是现在称为“权利法案”的第一至第 十条修正案。联邦党人宣称,宪法本身赋予政府有限的权 力,因此公民的这些权利已经包含在宪法之内了。但许多 人还是担心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坚持将它们列入宪法, 最后便以修正案的形式于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通过,1791 年获得州的批准。
  这十条修正案重申了州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它 们主要是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自由; 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住 所、文件、财物和安全保障;不受无理搜索拘留的权利; 犯法时有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的权利等;并且重申,“宪法 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 留,或由人民保留。”这等于再一次确认了合众国的权力 来自人民和各州,人民和各州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宪法 这一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合众国政府, 但仍然保留了其他的权力。
   宪法的民主化修正 制宪者们考虑到宪法是一部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所 以措辞简洁而笼统,全文不足五千字,留有充分的解释和 修正的余地,使之能与时代一起进步。他们也考虑到宪法毕 竟不宜经常变动,因此为宪法的修正设置了不少障碍。宪法 的修正权在国会和各州,总统对宪法修正案无权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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