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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宪法二条规定行政权归总统。美国实行典型的总统制, 总统握有实权;有“民选的国王”之称。由于邦联国会的教 训,制宪者们深感必须大权集中,有一位能令行禁止的行政 首脑。总统的权力大致如下:执行法律、建议立法、否决国会的立法、处理外交、提名司法和行政官员以及统率军队等。 在非常情况下,总统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总统虽 然对国会立法具有否决权,但对宪法修正案却不具否决权。 总统入选必须出生时为美国公民,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人由各州议会指定,其 人数应与该州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议员或政府官员 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宪法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 设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宪法本身和其他合 众国的法律、条约、涉外案件、以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诉讼 和州际诉讼等。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法官一 旦任职,只要行为端正,便可任职终身。
   权力制衡 杰弗逊曾经说过:“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 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制宪者们精明地设置障碍,使 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之手,以避免胡作 非为或盲动。控制的办法主要是使每个部门都在别的部门 中发挥一定作用,有能力延缓甚至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 从而使它们相互制约,形成权力间的各种平衡。
  但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防止滥 用权的第一道防线当然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 免官员的权力。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政府来说最重要 的钱袋主要由民选的众议院来掌管,表达自由的权利保证 了舆论监督的实施。总统虽然由选举团产生,但选举人不 得由议员或官员兼任,保证了立法和行政两大部门的人选 由选民决定。 其次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子和立 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 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 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 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构成了又一种制衡。
  宪法对政府三大部门间的制衡规定得更为详尽。在总 统和国会之间,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但是国会两院 又能以2/3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法官 和部长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是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 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总统或法官免职,但必须达到2/3 多数。众议院独操弹劾权,参议院独操审判弹劾案之权。 若总统受审,必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弹劾的 结果只是免职,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 判决和惩罚。除弹劾案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 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
  构成国会本身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参议院和众议 院互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 通过。一切征税案都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 都由参议院批准。众议员由选区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 选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 6年选举一次,只更换1/3的议员,由此保证国会的连续性。
  而总统是4年一选,在两次总统选举之间的议员选举称为 中期选举。宪法规定,当第一批参议员产生后,尽快将其 分为人数大致相等的三部分,一部分2年后改选,一部分4 年后改选,从此形成每次更换1/3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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