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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在国体问题上,制宪者们并无太大的分歧,共和制是 他们唯一认真考虑过的政体。他们既反对君主专制,也反 对多数专制,同时考虑到美国疆域辽阔,因而决定不采用 直接民主,而选择了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治理政 府,而是选出代表来制订和执行法律。在这样的宪政民主 政体中,民主是原则,也是程序。宪法不是笼统抽象地谈 论人民权利,而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明确保障个人 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因为在制宪者们看来, 个人才是社会和政府的最终目的。宪法的各种规定必须保 证一个民选的政府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自 决自治的原则不至悄悄地被纂改。
  制宪者们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赋予它应有 的权力来治理国家,但又不愿看到它强大得足以剥夺人民 的自由,因此宪法遵循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它谨慎地 赋予政府的权力是分散而有限的,同时又用权力来制约权 力,以野心来对抗野心,使其中每种权力都和其他权力相 互制约,形成平衡。分权和制衡的目的在于监督权力,使 之不至为害。制宪者们即便不完全都持性恶论,也决不天 真地认为人——尤其是享了权的人——只能为善,更不信 任权力机构。他们相信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天性,必须加 以严格的限制和监督,即使是民选的执政者,若不受监 督,也照样会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走向腐败。 美国宪法的理论依据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奠定的欧 洲启蒙时代最先进的政治思想,制宪者们的特殊贡献在于 精心制订了第一部切实可行的宪法,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践。
  三权分立 制宪者们深信政府可以为害,于是将政府的巨大权力 划分成若干小部分,致使任何决定不能由一方单独作出, 哪怕处于多数的一派,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 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力分为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 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 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因此具体负责的对象各不相同。权 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宪法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立法权归国会,国会由参 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 任期为6年。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9年, 并为该州居民。众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当时为每3万 人选举1名,由选民在自己的选区内选举产生,任期2年。 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具有公民资格至少7年,并为该州 居民。国会开会应有会议记录,不时公布于众,议员所投赞 成票或反对票须明确记录在案。议员若有扰乱秩序行为, 经2/3议员同,可以将其开除
  第八款逐项规定了国会具有的权力,主要是设立机构、组织政府、制定法律、管理财务以及宣战的权力。具体的如: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及其他赋税以作国家防务和人 民福利之用;铸造货币、确定度量衡标准;设置最高法院以 下的各级法院;宣战和配备军队;保障著作发明专有权利等。 权力的罗列意味着权力的有限,未罗列的权力均应被理解为 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国会若行使任何未规定的权力应被视 为违宪。但为了使宪法具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后附有一条 “弹性条文”,也称“默示权”。规定国会具有“制定为行 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 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一切法律。
  第九款规定了国会所不具有的权力,也就是被明确禁止 的权力,如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的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力剥 夺法案、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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