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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这十条修正案重申了州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它 们主要是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自由; 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住 所、文件、财物和安全保障;不受无理搜索拘留的权利; 犯法时有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的权利等;并且重申,“宪法 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 留,或由人民保留。”这等于再一次确认了合众国的权力 来自人民和各州,人民和各州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宪法 这一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合众国政府, 但仍然保留了其他的权力。
   宪法的民主化修正 制宪者们考虑到宪法是一部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所 以措辞简洁而笼统,全文不足五千字,留有充分的解释和 修正的余地,使之能与时代一起进步。他们也考虑到宪法毕 竟不宜经常变动,因此为宪法的修正设置了不少障碍。宪法 的修正权在国会和各州,总统对宪法修正案无权否决。
   宪法的修正案可以用两种方式提出:一是国会两院的 2/3多数提出修正要求,二是2/3的州提出召开制宪会议 的要求。批准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3/4州的议会通过, 二是3/4州的制宪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中经常写明必须在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批准,否则无效。
  迄今为止,美国一共通过27条宪法修正案。10条权 利法案是与宪法同时通过的,后来通过的有17条,其中第 21条是取消第18条的禁酒。分析这27条修正案,有的属 于技术性的,如规定总统上任和国会开会的日期时间,总 统与副总统的继任办法等,但总的趋势无疑是推动美国向 民主化的方向发展。第13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14 条修正案给予被解放的奴隶以公民身份及同等法律保护, 第15条修正案给予被解放的奴隶中的成年男性以选举权, 内战后制定的这三条修正案可以说为以后的修正案确定了 大方向,促进了美国的民主化进程。第16条授予国会征收 所得税之权力;第17条规定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19条给予妇女选举权;第22条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第24条取消某些州存在的限制选举的人头税,第 26条将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第27条 规定同届国会不得自行提高议员所得报酬。一条条修正 案的制定使享有公民权和选举权的人数与1787年宪法制 定时相比,增加了何止一倍,可以说逐步实行了普选制。
  正是美国宪法本身具有的灵活性和人民主权,使之得以合 法地自我完善而不必诉诸革命,终于成为目前世界上使用 最长久的成文宪法
   宪法禁止确立国教,美国也不存在统一的意识形态规 定,在精神方面维系全体国民的主要是对其基本政治结构 和价值观念的认同和信念,而宪法正是它们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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