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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宪法对政府三大部门间的制衡规定得更为详尽。在总 统和国会之间,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但是国会两院 又能以2/3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提名联邦法官 和部长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是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 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将总统或法官免职,但必须达到2/3 多数。众议院独操弹劾权,参议院独操审判弹劾案之权。 若总统受审,必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弹劾的 结果只是免职,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 判决和惩罚。除弹劾案外,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 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
  构成国会本身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参议院和众议 院互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 通过。一切征税案都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 都由参议院批准。众议员由选区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 选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 6年选举一次,只更换1/3的议员,由此保证国会的连续性。
  而总统是4年一选,在两次总统选举之间的议员选举称为 中期选举。宪法规定,当第一批参议员产生后,尽快将其 分为人数大致相等的三部分,一部分2年后改选,一部分4 年后改选,从此形成每次更换1/3的局面。
  司法和其他两部门之间同样构成制衡。总统任命最高 法院法官,但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这就 保证他们不再受到任何权力或私利的牵制,以便作出公正 的判决。最高法院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作出解 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 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 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 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某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 法修正案;这样便与法院无关。同时,国会有权对玩忽职 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弹劾。
   政教分离与军政分离 政教分离是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政府的 重要制约,制宪者对此毫无异议。宪法六条规定,“决 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 要资格。”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国教或禁 止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有关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 各种条例,制定民兵组织、装备、训练和管理的办法。军 队和民兵的职能是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美国总统为合众国的陆海军总司令,又是民兵奉召为 合众国执行任务时的统帅。军队被置于国会和总统的直接 控制下,只有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责任而无权干预政治, 更不能非法地用于派系之争。
   公民的自由权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 利,因此宪法作为一个根本大法,不由议会批准通过,而 必须由高于议会的权力——人民直接组成的制宪会议来批 准,费城的制宪者们的这一决定是有意将宪法置于政府及 其他一切法律之上。
  1787年的美国人刚刚摆脱了一个强大的英国政府,因 此很多人并不欢迎再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政府。宪法制 定后,虽然联邦党人以他们的威望、雄辩、精明和干练明 显地压倒了反联邦派,但是仍然不得不作出妥协才使宪法 得以通过。这妥协就是现在称为“权利法案”的第一至第 十条修正案。联邦党人宣称,宪法本身赋予政府有限的权 力,因此公民的这些权利已经包含在宪法之内了。但许多 人还是担心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坚持将它们列入宪法, 最后便以修正案的形式于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通过,1791 年获得州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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