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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钱满素


【全文】
  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
    钱满素
  宪法的目的和理论依据 美国独立后与其说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不如说成了13 个主权实体。原先反对英国统治的凝聚力消失后,邦联国会无权无财,难以应付国内外各种压力,甚至连基本的防务能力都不具备,合众国面临着存亡的危急。
  1786年底,马萨诸塞州西部爆发了谢斯领导的农民起义,更是对美国敲响了警钟。大部分革命领导人形成共 识: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政府,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 国家,而不是13个独立州的松散邦联。1787年5月,原 本只有修改邦联条例这个唯一目的和权力的费城会议,在 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领导下,开 成了一个制宪会议,起草了一个全新的宪法,旨在建立一 个全新的政府。它不再是各州的联盟,而是以公民个人为 基础,能直接向全体公民个人行使权力的全国政府。这一 具有革命性的更改决定了此后美国的发展,制宪者们被称为 合众国的缔造者。如果说独立宣言确立了美国革命的理想,那么宪法就是以一部成文的根本大法来落实这些理想。
  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人民主权论。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例只是州政府之间的契约,而宪法直接以人民为基础。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其次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 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 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 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 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 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 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 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
  在国体问题上,制宪者们并无太大的分歧,共和制是 他们唯一认真考虑过的政体。他们既反对君主专制,也反 对多数专制,同时考虑到美国疆域辽阔,因而决定不采用 直接民主,而选择了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治理政 府,而是选出代表来制订和执行法律。在这样的宪政民主 政体中,民主是原则,也是程序。宪法不是笼统抽象地谈 论人民权利,而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明确保障个人 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因为在制宪者们看来, 个人才是社会和政府的最终目的。宪法的各种规定必须保 证一个民选的政府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自 决自治的原则不至悄悄地被纂改。
  制宪者们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赋予它应有 的权力来治理国家,但又不愿看到它强大得足以剥夺人民 的自由,因此宪法遵循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它谨慎地 赋予政府的权力是分散而有限的,同时又用权力来制约权 力,以野心来对抗野心,使其中每种权力都和其他权力相 互制约,形成平衡。分权和制衡的目的在于监督权力,使 之不至为害。制宪者们即便不完全都持性恶论,也决不天 真地认为人——尤其是享了权的人——只能为善,更不信 任权力机构。他们相信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天性,必须加 以严格的限制和监督,即使是民选的执政者,若不受监 督,也照样会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走向腐败。 美国宪法的理论依据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奠定的欧 洲启蒙时代最先进的政治思想,制宪者们的特殊贡献在于 精心制订了第一部切实可行的宪法,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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