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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1)认为由于城乡差距太大,实行迁徙自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会导致城市的无限扩张与城市病。城市的无限扩张是不可能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经验来看,城市的无限扩张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的增长过程本身会产生制约城市膨胀的机制,例如城市扩张导致的规模不经济,地价上涨,生活费的上升等。城市病有可能出现,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以克服,而且从宏观和发展的眼光看,城市不仅是“生产有效率”,也是“生态有效率”的居住方式。城市人均占用土地资源大大低于农村,城市化只会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减少土地的消耗,而城市的规模也使环境的治理更加有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密集、耕地资源紧缺的国家,城市化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
  (2)认为农村劳动力进城会导致城市居民就业的紧张。农民进城会加剧城市就业的竞争,但是我们不能以此来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无法解释通过束缚农民的迁徙自由、牺牲农民利益来保护城市居民利益的合理性。其实农民进城本身蕴含巨大的商机,大量低成本的农民工将大大提高城市的发展效益。农民进城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只会加剧就业竞争,而不可能导致就业环境的恶化。
  (3)认为农民进城将会破坏城市的治安,有大量农民工犯罪为证。农民工犯罪,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缺少经济来源,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歧视,从根源上看是由于城乡隔离的身份制度所造成的。解决城市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把农民工看成城市的居民。如果越来越多民工被整合到城市社会中去,而不是游离于两种社会之间,相应就会解决治安问题。反过来,如果把农民限制在农村里,可能出现更多的问题,农村这些剩余劳动力在农村无事可做,可能产生更多的犯罪。
  (4)认为当前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基础设施缺乏,不宜实行迁徙自由。可以说,我国城市的这种现状恰恰是在没有迁徙自由的制度下形成的该进的不能进、该出的不能出的局面所造成的。改善我国城市的不良现状,解决办法只能是实行迁徙自由,而不是限制迁徙自由。
  城乡差距太大,实行迁徙自由将导致农民大量进城,但要以此来否定迁徙自由,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农民进城是大势所趋,其负面影响只能通过加强管理来改善,堵是堵不住的。企图等城乡发展相对平衡,再实行迁徙自由更是不可能。我国巨大的城乡差距,正是根源于僵化的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将是城乡平衡发展和全国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进入90年代中后期,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之比高达近3倍。这种城乡收入超常规的不平等性,只能用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障碍来解释。如果没有农村向城市迁移的巨大的制度障碍,那么我国就会有更多的人居住于城市地区,城乡收入差别就不可能象现在那么大。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安排导致我国城市化落后,城乡收入巨大的不平等性。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市化是城乡差距的必由之路。从目前农村的发展来看,农产品价格已无进一步提升的余地,随着加入世贸,农产品价格可能不升反降。而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在不断放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缺乏城市化环境,很多人才不来乡镇企业。要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只能减少农民,让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走城市化之路。让农民呆在农村,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目前我国仍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农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不足五分之一。从全世界来看,1997年,世界城市人口比例占45%,发达国家占75%,发展中国家为38%,而我国仅占30.9%。可以说正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才有这么大的城乡差距。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关于暂缓户籍改革的种种观点,实际上是某些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要求。这些人一方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目光短浅,对社会发展缺乏想象力,看不到迁徙自由、农民进城所引发的巨大商机和社会变革意义,看不到城市自身发展的潜力,因此对迁徙自由充满恐惧。城乡应当协调分享益分担风险,农民不能总是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城市人应该有勇气接受来自农村的新城市人的生存竞争,城里的领导人(国家干部基本上居住在城里)必须有勇气还农民予公平。
      五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户籍制度逐年有所松动。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1992年国务院发布政策,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国开放粮油市场。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存在,弱化了城市户口的功能。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取消户口按照商品粮划分为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经济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的总体思路。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如上海、深圳分别采取蓝印户口制度吸引人才与资产。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⑴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母落户的未成年人,可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解决。⑵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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