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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一、反向工程:允许软件开发商规避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以识别必要的成分,从而使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兼容。但条件是为达到兼容效果而有必要识别的成分不易获得。
  二、加密研究:考虑到有必要提高和改善版权人防范盗窃的能力,以增进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开发新的加密产品,加密测试是必要的,这种测试又被称为“善意黑客”。
  三、安全测试:此测试是指经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授权,只为了善意测试的目的,接触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调查、纠正其安全缺陷或脆弱性。
  四、法律执行、情报机关和其他政府活动: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协议的人进行的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活动。这里的信息安全是为了发现政府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的脆弱性而进行的活动。
  五、未成年人保护:允许生产包含在产品中的用于规避目的的部件,其唯一的目的是帮助父母阻止未成年人基础网络上的色情或其他有害内容。
  六、保护个人识别性信息:使用者在没有得到个人信息收集的通知和没有其他能力防止这种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规避那些收集、散布有关接触作品的使用者在网上活动的个人信息的技术措施。
  七、非赢利的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样作品的复制件的情况下,可以接触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但唯一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善意决定是否购买这些作品,而且接触的时间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对于上述例外,美国国会也认识到可能还有其他一些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理由。因此国会禁止规避保护基础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条款延迟使用两年。
  欧盟1997年的指令草案没有明文规定规避行为的例外,但在该草案的备忘录中却指出关于技术措施的条款“禁止目的在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都被包括,仅仅是针对那些未经法律允许或作者允许的行为。”
  我国尚未规定对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对于那些专门从事解密、提供解密装置或破坏其他技术措施的行为也无法直接予以制止,在实践中通常只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是否应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加以法律制裁,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最近我国的一个案例反映了这个问题。
  PKPM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制的集成化CAD系统软件,在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占有20%的市场份额,并远销海外,用户达到6000多家,年创产值2000万元。为了保护这一成功的系统软件,中建研究院采取了加密钥匙盘的方法防止盗版行为。该套软件共有21个模块,每个模块都有一套程序和两张钥匙盘。用户必须通过钥匙盘才能启动该程序。没有钥匙盘,盗版的PKM软件无法运行,而钥匙盘是经过加密无法复制的,并且一份钥匙盘只能被用于启动一份PKPM软件。研究院正是通过出售钥匙盘的形式授权用户使用其软件作品的。
  本案被告张某未经研究院同意,以赢利目的对PKPM软件的演示盘进行解密分析,并开发出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专门用于制作启动PKPM系统软件各种模块的钥匙盘。本案的另一被告重庆电脑报明知张某的行为,仍然为销售盗版钥匙盘刊登广告,并且通过其软件部及各地专卖店向市场销售PKPM软件21个模块的不加密的钥匙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我国没有关于禁止开发钥匙盘的备份制作软件的法律条文,不能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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