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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对冷战后时代国家主权问题的再思考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国际合作与国家主权并非对立的,国际合作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也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相应缩小。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某些国际问题或谋求共同发展而通过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国家间只要有共同的需要就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二战后政治、经济的发展使国内与国际政治关系不能再截然分开,国际社会已从消极的共存转变为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联合国多个国际文件中均规定了“各国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全球化问题”的出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更使国际合作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这种合作只有在尊重而不是损害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并且主权原则贯穿于国际合作的全过程。因为:
  
  第一,“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多元并存的分权秩序结构” 。国际合作是建立在这种现实基础之上的,国际合作的产生、范围及其实施方式均由国家决定。国际合作的内容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并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国际合作是由每个国家独立自主决策的,也是国家主权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
  
  第二,国际合作为各国解决国内问题开拓了更广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譬如人口问题,国际社会可通过世界人口大会来制定控制全球人口增长的方案,呼吁各国采取措施解决人口爆炸问题,但这并无妨碍各国按本国国情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国际合作并未使各国问题国际化,这些问题依然属于各国管辖的事项。
  西方国家及其学者提出的限制甚至取消国家主权以使国际合作顺利进行,从而最终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主张,表面上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努力,实际上是为了谋求私利。他们一方面鼓吹“为了保护处于危机状态中的更大的共同体的利益”,“第三世界国家必须调整自己关于各国相互依存和领土主权的观点,以适应处于危机中的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并接受决策权从各国当局向国际论坛和国际机构的不可避免的转移” ;而在另一方面,对于真正涉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方面,譬如在裁军、核不扩散等领域,则非常缓慢且有限。一位欧洲国家的外交官说得好:“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中;如果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对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参与国际合作的前提。
  三、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冷战结束使得国际社会出现新的格局和形势,国际关系受到震荡,权力结构失衡,某些国际法的观念自然会受到冲击,这是非常正常的。从历史发展来看,每一个具有重大变化的时期,都会有挑战权威观念的情况。应当承认国家主权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冲击,但就此宣告国际社会已经超越了威斯特伐里亚体系确立的主权国家系统,已经战胜了国家主权的思想,毫无疑问还为时过早 。应当肯定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民族国家仍然存在,仍然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石是国家,而且始终是国家 。只要国家还存在,作为其根本属性的主权就不存在“过时”的问题。在确立了主权国家的国际社会中,各种活动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组织、强调民族自决、主张人权保护,无一不是为更好维护各国自身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国家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而丰富、而加强,而不是在缩小、淡化和削弱,除非将来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国家,进入了无国家的社会。“只要这个世界还是国际的社会,只要调整这个社会的法还属于国际法,主权将永远与国家联系在一起” 。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并将其作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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