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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对冷战后时代国家主权问题的再思考

  
  2、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在冷战时代的“霸权均势下的和平”状态中,由于超级大国的威慑力量,各民族暂且相安无事。然而这种潜在的民族与国家的不重合及民族利益的分歧随着均势打破爆发出来。不论是弱小的、受排挤的非主体民族或种族,还是占支配地位的种族或民族,都希望国家构成的“原素化”,即指望国家建立在更加单一、更加“纯洁”的民族或种族之上 。这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性质相同而表现形式相异的两种“运动”: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单一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净化运动”,将“非我族类者”逐出国门之外;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复杂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分离运动”,几乎每一个族体,甚至一些族体的组成部分都反对既有的安排,拒绝毫无保留地接受对内统治、对外代表整个国家的现政府,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 。无论是在卢旺达、捷克斯洛伐克,还是在南斯拉夫,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两类运动。
  
  在冷战后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仍然极力以分离权来界说民族自决权,甚至坚持主张自决权就是分离权。倘若依此主张势必出现危及国际社会安稳的局面,因为,“分离权”会对国家主权产生猛烈的碰撞,“它可以彻底地破坏领土的完整” 。而领土与主权均为国家构成的要素,领土不完整即标志着一国主权的不完整。如果将分离权作为维护民族利益的首选途径,那么主权国家将会无限地分解下去。面对可怕的现实和前景,一些学者和政治家提出对民族含义作法律界定 和对自决权中分离权的行使应加以限制的主张。Kooijmans认为:分离权并非民族自决权的正常衍生物,而是一种最后的救济方法。当对内自决权受侵害时,只有在国家结构内寻找解决方法的所有努力均无建树,且区域和国际的救济证明无效时,才可援用分离权。只有拥有明确的领土基础的少数民族才可行使分离,而其他少数民族则只能行使自治权,因此,只有在主权被滥用,即政府实施了民族歧视,不能作为国家真正的代表时,民族自决权才可能以分离的形式对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从一国分离或者使一国的解体都是行使民族自决权最差的方式,即使这是各方同意的 。
  笔者认为,在殖民体系解体后过分强调分离会使民族自决原则产生一种离心力作用,其毫无限制的行使将使主权国家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加之过多的分离势必导致未来国际社会的急剧分化而出现小国林立的局面。因此,我们在承认民族拥有自决权可以实施分离的前提下,并不鼓励他们行使这一权利。关于这一点国际文献早有规定,如《非殖民化宣言》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整个分裂一个国家的民族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均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宣称:“上述各节之规定均不应解释为授权或鼓励整个或部分地分裂或损害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二)国际组织的膨胀和职权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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