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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对冷战后时代国家主权问题的再思考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兰辛、肯尼斯·N·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特·布朗 。
  冷战结束后,西方针对国家主权原则炮制了一套所谓当代国际关系的新理论:90年代初“相互依存”论,中期的国家“主权过时论”,末期的“人权高于主权”论 。这套理论实际上是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各种理论的延续和翻版。
  我们应当看到,关于主权的地位问题不单单局限于理论界的对立与纷争,在当今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的实施确实受到了来自多方面因素,甚至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影响和冲击。
  二、国家主权在冷战后时代面临的挑战与冲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国家主权原则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开始受到诸多相关联因素,甚至是其他国际法原则或制度的冲击。这些影响国家主权原则的因素尤其集中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族解放与民族自决
  两极格局的瓦解,曾一度沉寂的民族主义、民族运动又广泛兴起。与20世纪60年代的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浪潮不同,这股从80年代末开始的新浪潮,以民族同原有国家之间的裂痕扩大或从原有政治领土分化出新的国家为特征。这股浪潮对政府的合法性,进而对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从而使国际社会及国际法学界不得不重新审视民族自决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1、民族自决权含义的演变
  
  民族自决最先由威尔逊和列宁所倡导,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则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把民族自决权原则上升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1970年联大第2625号决议,以一致通过将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载入《国际法原则宣言》。结合当时的国际社会背景,联合国倡导民族自决原则显然是为了推动非殖民地化运动的发展,促使世界殖民体系的迅速瓦解。因而,这时期的民族自决概念与非殖民化问题紧密相联,其基本内容是政治独立权,即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的民族享有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有学者将殖民化时期的民族自决权称为前民族自决权 ,以区别于非殖民化时期的民族自决权概念。
  
  进入70年代,许多欧美学者赋予民族自决权新的涵义。他们认为民族自决权应由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 determination)两部分组成。对内自决权有多种解释,如(1)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2)自主权、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权利,(3)民族自治权和尊重其他民族平等权,(4)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宣言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5)荷兰前外交部长P.H.Kooijmans认为对内自决权包括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和选择一个不分种族、信仰和肤色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政府的权利 。就其实质而言,所谓对内自决权是讲民族在国内的权力和地位,严格讲其应属于国内法,如同中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一样。对外自决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在国际法上的权力,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这种权利开始主要体现于反对殖民主义方面,后来发展为独立权乃至分离权或称脱离权,以及决定政治地位和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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