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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

  5、 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在赋予环境执法部门较大权力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其监督的力度。在遵循传统监督模式的同时,主要通过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信和透明度,力求公正公平。西部人民环保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较差,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对环保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普及听证制度,可以起到教育相对人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可以普遍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加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方法应在西部环境保护工作中大力普及。
  (三)公正司法,力求社会公平
  西部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民族众多、经济发展缓慢,这些特点给西部开发中的司法活动平添了许多障碍:辽阔的地域给违法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所;丰富的自然资源使有些人的贪欲沟壑难添,非法采挖猎伐;民族众多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问题煽动闹事;长期被贫困困扰的人们积极寻求致富途径而可能违法甚至犯罪;大量资金的流入使有些人难以洁身自好,伸手从中渔利等等。而遏制这些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环境领域应当包括:
  1、 环境刑事案件
  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共9个法条14个罪名,分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狩猎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发林木罪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西部的有利条件之一,许多人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不择手段牟取暴利,主要表现为: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采伐珍贵植物、矿藏等方面。
  对于环境刑事犯罪,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行动迅速,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将是很难恢复或者是永久性不可恢复(如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行动迅速,出击有力,才能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要加大对司法部门的财政投入,使其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来适应环境保护领域对高新技术的要求;对于环境案件,公、检、法要优先办理,从立案、侦察到审判,要从快、从严、从重;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审判案件的影响力,以具体的事例教育公众,威慑犯罪分子。
  2、 环境行政案件
  依法保护环境,是西部开发的中心议题之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在实施管理职能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合法,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因为环境资源一旦被破坏,恢复起来有相当的难度,而不象其他行政案件,对造成的损失可以有较多的补救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只要行政机关严格地按照法定条件办事,依法行政,便会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如前文所述,西部环境保护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权力,相应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会居于突出位置,法院的有效监督意义重大 ,主要应作到:(1)加强行政庭建设。目前,西部法院行政庭的力量普遍不足,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要从人员、设备等方面加以充实。(2)扩大受案范围。
  目前行政庭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范围之内,西部的环境问题复杂,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而,法院应当不断的扩大受案范围,尤其是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案件,切实把环境保护落到实处。(3)依法监督环境行政部门的诉讼行为。行政案件,被告负举证责任,其证据只能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这一点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有力手段之一,必须严格执行。要提高司法建议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法院的监督效果显著。
  3、 环境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24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直接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案件会不断出现。有些污染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物,且交纳了相应的排污费,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因为合法排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和环境保护知识。对于合同纠纷,主要是指有关环境工程的勘验、设计、施工纠纷,环保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纠纷,环境技术的开发、咨询、使用纠纷等。西部开发,环境保护是中心,有关环境的合同纠纷也必将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据相当位置。除诉讼之外,法院要严格保证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目前“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环境执行案件,必须跳出“窠臼”,另辟“蹊径”,执行要狠、准、快,切实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已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环境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西部地区环境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影响着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影响着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案例分析、环保法律知识竞赛、新闻报道、干部轮训等)提高西部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把各级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作为作为环境培训的重点,增强他们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能力,积极推行绿色消费,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帮助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采用生态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用脱贫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典型事例引导农民提高环保意识,大力发展环境教育事业,环境宣传教育从中小学抓起,推进绿色校园建设,最终提高整个国民的环保素质。
  四、结语
  现在人们在谈论东西部差距时,更多得注意到了东西部在占有物质财富上的差距。从更深层次看,东西部的差距还表现在劳动者素志及经济结构、法律环境等多方面。西部开发,可持续发展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体制来保障实施,西部环保新战略同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环境,这样的法律体系将大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整治法的总和。26不单纯是可持续发展或区域开发所能胜任的,还需要其他的法律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例如,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物的概念只注重其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这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一大根源,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物权法应在功能上进行扩张,主义与环境法的衔接。在不改变物权法本身性质的前提下,兼顾生态效益,增加对环境的总括性规定。可以说“立法的生态化”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良好的法律”只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普遍的遵守”更是法制实现的保障。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别是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充分尊重法律制度对自身的约束功效。另外,不能单独采用“专家模式”来进行环境监督与管理,应该本着“合作伙伴”的精神,充分征求民意,争取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主动参与,惟此,环境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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