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多次支付为原则,以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为例外。多次支付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通过诉讼及时调整赔偿金额。当然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而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讼累,但应当扣除提前给付的赔偿金的利息因素,使加害人不会因为提前赔偿而受到太大的财产损失,也不会使受害人由于提前接受赔偿金而在利息因素上取得不当利益。
参考文献:
1、邓瑞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现代法学(重庆),1999年第3期;
2、高建伟,论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赔偿,上海市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0年第4期;
3、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东南学术,1999年第3期;
4、黄旭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讨,学术论坛,2000年第2期;
5、程宗璋,精神损害的定义研究,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0年第2卷第1期;
6、李新民,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律师报,1997年11月1日第2版;
7、李家麟,人身伤害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律师,1999年第1期;
8、杨立新,人民法院案例实编评析(民事审判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单国华,刍议精神损害赔偿,常熟高专学报,2000年第3期;
1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谈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什么,《瞭望》2000年第49期,2000年12月4日出版
11、有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两课教研室
邮编:35210论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陈开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地发生变化,并且从量的积累发展到质的飞跃,终于使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激剧增多,其请求的范围已从
民法通则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对人身伤害(侵犯生命健康权)案件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及赔偿原则、赔偿标准等,我国法律还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造成现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特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
《
民法通则》第
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即为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
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可能是在刑事犯罪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如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拐卖等),也可能是民事一般侵权行为中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违法行为,还有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
民法通则第
121至
127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此外还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人身伤害等。因上述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或特殊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由于公民人身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或其他伤害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依法应能得到赔偿;同时,这种伤害行为还会对受害人及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但对这种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已是民法学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及司法界的广泛的关注。
所谓 精神损害赔偿,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即经济补偿,同时,它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首先,虽然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无法用财产去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作用,使该损害得以平复。其次,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金钱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它可以使受害人感到慰藉并能使其在其他方面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行之有效的给予受害人以满足的一种方法,这种需要的满足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伤害,克服受害人由于精神上受到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存在慰抚功能。再次,对于精神损害来说,虽然所造成的损害是无形的,但这种无形的损害有时往往比有形的损害更具有破坏力,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更久、更深,如果不对侵害者进行惩罚性的制裁,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讲极为不公正,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应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