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核法》一案中,GATT最后裁决认为,加拿大规定的“出口要求”措施并不违反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我国可援引这些案例合理制定“出口要求”等措施,以取代被禁用措施。
还可以利用普惠制代替当地成份要求。根据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产品必须全部产自受惠国或地区;或者产品中包含的进口原材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我们可以利用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促使外商提高当地成份比重。由于原产地规定的限制,外资企业为了使产品外销时享受普惠制待遇,自然会主动采用我国当地的原料、零配件等,这样既不违反《协议》规定,又助于提高我国国产化水平、发展民族工业。目前,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已给予了我国普惠制待遇 ,而我国对其利用率却比较低。
3、完善我国外资法体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1)宏观上确立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指导原则。完善我国外资法应以经济主权与对外开放相结合为基本原则。既要坚决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大力发展民族产业,因为没有强大的民族产业国家主权也就无法维系;也要坚持和加快对外开放,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已促使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闭关锁国的经济模式已为时代抛弃,不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就不会发展。因此,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邓小平三个有利于为基本标准,正确处理好国家经济主权和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应成为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基本前提。
为适应《TRIMs协议》的要求,我们应做好两方面的准备:第一,针对《协议》适度放开、灵活应对。因为《TRIMs协议》是强制性的协议,要求我们与之相符;而同时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国家绝对摒弃所有的投资措施,对外资采取绝对的自由放任政策。何况《TRIMs协议》也非无所不包的协议,它不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也不包括“除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当地销售要求等以外”的投资措施 ,加之自身的种种例外使我们仍可以采取许多措施对本国工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第二,增强民族工业的经济实力,减轻或避免《协议》的不利影响。提高民族工业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才能使本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平等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济主权才能真正得到捍卫。借口维护国家经济主权,阻碍外国企业同本国企业的竞争,或采用种种手段使外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以保护本国企业,最终不但不能保护本国企业,反而会降低其经济竞争力,从而阻碍本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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