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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对于《TRIMs协议》在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深入研究,在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基础上,采取稳妥的措施完善我国外资法使之符合WTO的要求。可喜的是我国已经重视并着手这方面的努力,在不久前召开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三资企业法”的修改 。修正案中大幅度取消对三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企业须自己保持外汇平衡,尽先在中国市场购买原材料,有些类型企业的产品须出口以及企业须上报生产经营计划等。修改三资企业法,是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法律准备的一部分,表明中国在切实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 。也是调整应对《TRIMs协议》的策略和措施。当然,仅仅进行这些修改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采用进一步的对策:
  
  1、修改、消除现行法规中与《TRIMs协议》不符的规定。为避免与《TRIMs协议》相冲突,当务之急是要对我国现行外资法规进行全面审查、梳理,对症下药,对与《TRIMs协议》不符、抵触或模棱两可之处进行完善或适当修改。
  首先,对当地成份要求的内容予以取消。当地成份要求是《TRIMs协议》特别列举禁止使用的。除已经取消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即将修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关于当地成份要求外,对地方或行业法规中的引诱性规定也尽快取消。这种取消在短期内会产生一些冲击,但只要做好应变措施,可将损害降到较低限。因为:(1)根据《协议》规定,我国可享有五年的过渡期,从而可以有充分的准备以避免特殊情况的发生。(2)从降低成本、获取较高利润率、提高产品竞争力来说,外资企业不会舍近求远到国外采购我国市场上能够供给的原材料、配套件等。(3)我国加入WTO后,可以取得更多的普惠制优惠,外资企业必然会增加其产品的中国成份。(4)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和与同类产品的抗衡力增强,当地成份要求的保护作用自然削弱。(5)随着我国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当地成份要求的作用也会大大降低。
  其次,将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作为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关键环节。
   
   2、规避《TRIMs协议》禁令,寻求可行措施。提交乌拉圭回合讨论的投资措施共有14项,但最后明文规定禁用的只有5项。我们应充分利用未被禁用的其他措施,以达到有效地调控外资和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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