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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二)《TRIMs协议》是过渡协议
  
  《TRIMs协议》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斗争妥协的结果。对发达国家而言,虽未能达到既定的目标,但终于将投资问题纳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协议对其经济发展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但毕竟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了较小范围内。然而,由于在许多重要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协议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不确定性和过渡性的特点:
  
  1、对TRIMs的定义模糊不清。协议对TRIMs的定义包含三层意思:(1)与货物贸易有关的;(2)与GATT1994第3条或第11条不相符的;(3)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强制性或可予强制执行的投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所必需的投资措施。但对如何认定无明确的解释,容易导致适用上的歧义理解。在GATT相关的协议中绝大多数有专门的定义条款,或在附录中详列定义和适用范围,象《TRIMs协议》这样作笼统规定是罕见的。显然,这不是制订者的疏忽。作为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对待争议焦点之一的TRIMs的定义和范围自然难以达成各方一致接受的意见。
  
  2、对“例外”的规定过于广泛。根据协议第3条,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适用于《TRIMs协议》。例外范围之广、例外情况之多,在GATT的其他协议中是不多见的。此反映出对于TRIMs各方的态度和观点的差距,和各国在TRIMs问题方面的斗争的激烈和重视程度。
  3、第9条直接反映出《协议》的过渡性。第9条明确赋予货物贸易理事会就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对协议提出修改的权力。这种在订立时就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情况,在WTO的其他协议中是少有的。这充分说明,缔约各方所达成的这项协议只是暂时性的妥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长时间受其约束。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都要保留斗争的余地,以期制订出更符合各自目标的协议 。
  
  二、《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尽管《TRIMs协议》是一个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过渡性贸易协议,但因其具有“投资”因素,而成为国际社会瞩目的焦点。对于国际投资法而言,该协议将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1、《协议》将是第一部规范国际投资的全球性的实体性条约。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问题上的巨大分歧,致使国际投资公约的制订一直步履维艰。迄今为止,关于投资的国际公约主要集中在程序问题上,而真正对投资做出实体性规范的公约则仅有《TRIMs协议》。虽然《TRIMs协议》仍是一部贸易协议,但它毕竟对投资措施作出规范。即使是出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且对投资措施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狭,对投资措施产生的实际影响还不大,但其毕竟是针对投资措施的,且可以直接规范某些投资措施,其对某些TRIMs的禁止规定,将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协议第9条已为其今后发展成为全面的投资协议埋下了伏笔,《TRIMs协议》在将来成为一个真正的投资协议是不会令人惊奇的 。而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和发达国家的竭力推动,将会使这一局面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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