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2、通过《协议》规定的内容分析。协议内容除第5条及附件外,均参照GATT1994的相关条款规定,有的甚至直接适用GATT1994的条款 。
  
  首先表现在对TRIMs的界定上。协议第1条特别强调“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应超越GATT的范围。第2条规定协议的适用限制于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所涉事项。即协议禁止的必须是对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项下之货物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表明认定一项TRIM是否违反协议,要在GATT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TRIMs协议》的一个基本特征 。
   
  需要指出,我国不少学者认为《TRIMs协议》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引入了国际投资领域,并赋予新的含义,即各国应对外资在资本运作的各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笔者则有不同理解:首先,关贸总协定体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用来调整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GATT1994第3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缔约方能真正享受关税减让的成果,是一国产品进入别国国内市场后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别国的国内产品进行竞争免遭歧视性待遇” 。协议第2条直接适用该条款。协议所指违反GATT第3条的TRIMs是指使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的TRIMs。如“解释性清单”中所列的“当地成分要求”,其适用就会扩大本国产品的销售,从而使外国进口产品受到歧视性待遇,所以才对其加以禁止。《TRIMs协议》明确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也不会因某项投资措施使外国投资者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而禁止该措施的使用。如“当地股权要求”虽不合国民待遇,但它并没对外国进口产品有任何歧视,因而《TRIMs协议》并不对其加以禁止。其次,从谈判过程看,《TRIMs协议》也不可能对GAT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作扩大性解释。我们知道,尽管发达国家一直主张在国际投资中实行国民待遇,而发展中国家一直持谨慎态度。试想,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没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时候,怎么会在《TRIMs协议》中作出承诺呢?其实,在协议谈判中争议焦点并不在国民待遇方面,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接受GATT对国民待遇的规定和解释。因此,把《TRIMs协议》所援用的GATT中的国民待遇当作外资国民待遇加以引证,是不确切的;再说GATT规定的贸易上的国民待遇与投资上的国民待遇在具体含义和功用上是各不相同的 ,混为一谈,对我国外资法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此外,第3条“例外”、第4条“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第6条“透明度要求”和第8条“磋商与争端解决”均规定直接使用GATT1994及相关协议。因此,《TRIMs协议》的“一些条文为法律适用法”的说法是不无道理的 。虽然第7条设立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但其隶属于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向该理事会汇报工作,理事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向部长会议提出对《TRIMs协议》修改和补充的建议(协议第9条)。此也佐证《TRIMs协议》归属于货物贸易协议。更何况WTO将《TRIMs协议》放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录ⅠA“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之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