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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账单

  四
  辜、梁二公均看到了宪法及其运作方式之于中国社会乃一不折不扣的外来的异在物(foreign  body),与老中国有诸般捍格,一时间仓促拉郎配,则上下层、里外面的矛盾不免,无由排解,内在的巨大紧张遂转变为外在的扰乱不已。此中有一吃紧处在于,辜鸿铭看到了所谓民主法制实是与古典“君子之道”背道而弛的一种庸俗化的现代社会组织与操作方式,本着热情歌赞人类呵护人类本真彼在的人文激情,本着对于已然亲眼所见的将人物化的现代社会的怵惕,乃大声告诉人们不可掉以轻心,否则,“民主”将成“民狂”。山河破碎,认祖归宗的老先生感同身受,泪眼迷蒙中为那逝去的风景肝肠寸断,乃唱出一首唯美的诔词,而现实的丑恶遂益发毕现。与之相对,梁漱溟更多地是从具体运作的历史与现实可能性,看到了作为别有一种生活样态的人群游戏规则的所谓宪法与宪政,乃是人家一历史阶段的结果,而此一结果,恰不能作为我们自家一历史阶段的起点。
  漱溟有关宪政的基本概念,多源于对于英国宪政史的考察,这从他在著述中多次引用汉译戴雪(Albert V. Dicey)的《英宪精义》、穆尔的《群己权界论》(以及孟德斯鸠的《法意》)等可知。在风雨如晦的一九七六年五月三日,漱溟甚至撰《英国宪政之妙》一文,再次强调“其宪政盖始于限制王权”,而对英式君主立宪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民主宪政形式,赞以“真乃绝妙”四字。[16]从对英国宪政的研究中,漱溟深知宪法、宪政等等所代表的近代西方政治组织方式与运作规范,是西方社会生活演生出来的自然结果,并且是在长期的运用中已然达到与其人生与人心丝丝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种纯熟技巧,犹如传统礼俗与社会生活之于中国人生。中国要立宪行宪政,不得不以此为摹本为理想,而“此理想要求大抵为外面世界潮流所开出来的,而非从固有历史演出”。[17]中国,尤其是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乡土中国,还是一“老社会”,“除了残破之外”,[18]一本其旧。在此社会现实基础上横向移植入西方的宪法与宪政,漱溟问:“象这样缺乏事实根据的宪法会成功吗?”[19]法律之无效,不在于其本身之好坏,而在硬性移植入的这一套规则本是人家生活的样法,于中国的社会无据,于中国的人心讨不着“说法”。一则文章不厌其美,一则事实不堪其陋,二者太不相侔,则立法只能是耳旁风。
  漱溟于此特别强调作为“事实”之重要部分的“习惯”的制约。在他看来,人类生活靠习惯。无论大事小事,无论在个人或群体,一切无不靠习惯。一个人之成其为一个人,就因其是“一团习惯”;一个社会,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亦不过一团习惯而已。“中国社会之所以成为中国的社会,即是因为中国人有中国人的习惯”,“中国人一向就是‘那么来’”。[20]一种法律制度虽出于意识之制作,要莫不有与之相应的习惯之为先。否则,是运用不来的。漱溟这里所说的习惯,既包括生活习惯,也包括政治习惯,乃至于潜藏于内、而化约为民众洒扫应对的人生态度。在他看来,“礼而成俗,就是一个习惯”,即“一种大家相喻而守的东西”,[21]因此,实际上,这一概念颇近于其“生活样法”,而为一涵摄广泛的范畴。就生活习惯而言,显著处莫如自昔中国人的生活便特别依重礼俗,既无具统制力的宗教,政治的构造亦松软无力。前者意味着其取径是本乎人情以为教化,化成民俗,藏于人心,而以礼俗代法律;后者导致中国人仿佛只有社会生活而无国家生活,社会秩序存于礼俗,自尔维持,若无假乎上面的法律。在此生活习惯基础上渐次形成的政治习惯,恰是一种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样的,英国的宪政是习惯的产物,其他的政治配置安排,亦无一不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漱溟悟然于“大概我们团体生活中很多好的轨道,都是习惯,不是条文”,乃说宪政不赖于宪法条文,“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22]西方政治之所以不能在中国安设而见效,就在于中国无此相应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宪政、民主等等建立不起来,自属当然。漱溟并举“临时约法”为例,说明习惯对于立法的制约。[23]
  更进一层,漱溟于此深溯“人生态度”或“民族精神”的作用。他认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牵制与均衡,完全寄托在牵制各方各自向外用力上,而形成彼此防遏、牵制的对抗之势。宪政的产生,一本乎此,全在于西人“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求者个人种种自由与“预闻公事”的参政权。而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就便步入宪政。宪政的产生赖此,宪政的维护益且赖此。扩而言之,整个西方的法律制度均从其向外争求的精神而来,且仍须靠此精神才能维持运用,所以此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24]相较之下,礼俗生活中的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不取此径,如林语堂言,不是“攘然后得”,乃“让然后得”。虽然说民主的精神即在承认旁人,因而与恕、谦、让相通,然在其根柢上之个人本位,便有问题。问题何在?漱溟说“宪政是其有争而无乱之道,无乱即与礼相通。然在其根柢上之争,便有问题”——问题就在于一个“争”字。[25]所以,辛亥革命后,中国徒袭有西洋制度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在此,漱溟的态度很明确,主张不应强拧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而置换以西洋的人生态度──中国人所能贡献于世界的, 恰是自己的人生态度[26]──而是在中国人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引伸、培养新的礼俗,新礼俗的形成亦就新习惯的养成,而真正的宪法的颁行及其预期效果的达致,亦有待于这新礼俗新习惯的养成。正因为此,所以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非此过程的起点。这一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水落石出,所以漱溟才会在晚年无限感慨地写道:“毛主席逝世两年后,民主与法制的呼声渐起,其前途必逐步展开,无疑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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