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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公正之路

  (四)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监督是司法权运作的当然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从而导致腐败。当前我国司法监督疲软。为适应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1.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对产生其的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五:a 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讨论作出决议;b 对法院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监督,指出并批评审判工作中的问题;c 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d 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视察;e 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五条监督途径和方式是合理的,但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已被悬置,“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能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我们应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媒体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生活进行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赖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传播,以此置司法于阳光之下,使其接受大众的监督,这也是公开原则的要求,它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对广大群众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在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反应灵敏的新闻界常常被视为有效司法的助手。”当前我国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受制太多,传媒管理机构部门有不合理的限制,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中不予以配合,影响新闻自由权的行使。我们应拓展传媒的活动空间,给予新闻媒体监督以合理的环境和条件。当然,任何权力都有双刃剑的作用,它可以扬恶弃善,但如果不受制约,也可能多行不义。为此,我们在强化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行为的必要约束,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使其健康发展。
  3.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监督及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实际上,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等原因,社会公众的监督可谓微乎其微。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本不接受只有纸上权利的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笑脸相迎、热情款待”,人家还未必给你办事,这又怎敢冒然地批评、检举和控告呢?即使偶有控告、检举,也往往以事实不清为理由,置之不理。社会公众监督是促进司法清廉、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不能切实落实公民的宪法监督权利,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正义形象、地位便难以在人民群众心中定位。为确保司法公正,捍卫共和国司法的权威和形象,一方面,我们要切实保障公民监督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要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积极有效地来监督司法活动,从而使社会公众监督名副其实。
  结束语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忽视中国是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还很艰难,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推进司法公正将会逐步拥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背景,司法机关也在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步子,我们期冀在不远的二三十年内,中国能够真正实现她的司法公正,对此我们应充满信心!
  武汉大学,政法系,98981班,湖北,武汉
  E-mail: yupeihai@263 .net
  Tel:(027)87881427
  中国司法公正之路
  于沛海*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中国司法的缺陷、弊端入手,借鉴法治文明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立足现实,且以发展的眼光阐述中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作者主张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独立的归宿。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法官  司法制度改革
  导 言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关乎着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审理了大量的案件,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我国司法的不足,这便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听一听流传在老百姓中的谚语便可知道。“法官肩上有天平,谁给钱多谁就赢”、“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是说办“金钱案”;“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件未进门,就来说情人”,是说办“关系案”、“人情案”;“法再大,不如领导一句话”是说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一句话,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等严重的腐败现象。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扼杀着人民的权利和财产、自由受侵害时的最终救济手段,亵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法官法院的形象,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的信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权利、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公正乃是中国的必然选择。于是便有了拙文关于中国司法公正之路的探讨。
  1、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独立的地位。司法独立的基本涵义是:其一,司法权专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机关的非法干涉;其二,法官独立审判、裁决案件,只依法律和良知,不受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等的影响和干涉。
  司法独立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608年英国普通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的冲突。到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孟氏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同时,孟氏进一步指出,为保障政治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制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氏主张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应该是独立的、超然的,即司法权应当完全独立。孟氏的思想很快被美国等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而不受干涉分为八个方面:a 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b 独立于上级官署;c 独立于政府;d 独立于议会;e 独立于政党;f 独立于新闻舆论;g 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h 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总的来看,资产阶级学者对司法独立的理解是: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法律和良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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