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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

  第二,民法如何制定。民法是以权利为主线,有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编,有人认为应以德国的五编制。我认为在理念上可以借鉴,但在形式上应是可以突破的。德对法国民法典有创新,人们并不因此而嘲笑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所以我们应有创新。①知识产权,这是德国在19世纪末未注意到的,我们应设立。②人格权:整个民法司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行,可以独立成编。这种创新一点也未违背民法的基本理念。又既不是德的翻版,也不是封建传统的卫道士,这未尝不是好事。所以我们能够并应该将之单独设编。
  第三,几个大编的没想。
  首先,债编基本上以合同为主体(我国制定的合同法海商法是现行法中最优秀的,借鉴了世界通例),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归入。但侵权行为怎么办?内容庞杂,且为消极保护;但若单独设编而独立,则会破坏体系的和谐,故不主张独立。
  其次,物权法编。若物权法搞出来,民法基本成形;但债是交易法,有世界惯例可借鉴,物权法却涉及所有制这一个半禁区,如集体所有制的所有者?所以不承认土地私有制不利于土地利用的最大化,北欧的经验是一个说明。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政权稳定吗?农村土地确实是所有权缺位,正如原来的国有企业一样,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但这里想突破是很难的,物权法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但回避得了吗?物权与社会财富引配制度密切相联,若无突破,如何等21世纪的民法典?
  再次,人格权问题。人格权不是主体制度的内容,而是权利,应独立成编。
  最后,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如果不放入民法中,则是有问题的。其基础仍是人本的问题,是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如果不归入民法典中,则会走偏的,私法自治也会被抛弃。立法者是创设法律的裁判规则,而非道德的、情感的。一个好的法是与伦理道德相和谐的,但伦理道德本身也有一个进步的问题,法律必须把社会的伦理道德引向进步。
  2、 从政治、经济等法外看民法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民法直接根植于市民社会,中国民法如果能结合中国已有的政治、经济变化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借鉴日、德等,在21世纪初期(约2005年)就能有我们自己的民法典。如果不是以这种方式,我们宁愿等待。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包括理念和思想的准备。法学家应将民法典的制定“鼓吹”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层面上,动员民众的力量,发动“造法运动”,从而使人民树立起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民众权利的法的理念,通过法典贯彻权利理念,具体规则则可以交由法学家设计。如果不是这样制定民法典,则制定后的效果不容乐观,甚至可能成为某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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