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东西要改,这是一个前提,但必须依法来改,“依法”在这里就是条件。“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系统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当然也不例外。试想一部尚在发生效力的法律竟被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它的司法部门废弃一旁,取而代之以各种各样的方案、意见、通知、纪要,且不经过立法程序的确认即让人们无可选择地接受它,这难道是正常的吗?法律在适用上应当是统一的,但突破法律的改革则可能从形式到内容都呈现出多样性,这如何能让人们树立起同样的司法观念?又如何能让人们对法律程序具有一致的认识?
有人也许会说:改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笔者以为,以突破法律来激活司法的内在动力,这样的代价实在太大,因为这样的改革每往前深入一步,人们对法律的神圣感就跌落一丈。如此说来,司法改革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不可不小心操持。
司法改革走到今天,是否到了该用逆向思维考虑一下问题了呢?我们的司法改革从一开始就是由下而上进行的,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的确总结了大量经验,发现了许多问题的症结,摸到了不少来自基层的情况,最高院和各地方高院据此不断出台一些原则性、指导性文件,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在面上推广。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成功的做法被以制度和文件的形式固化下来,而这时相关法律规定仍合法存在,形成了现实冲突,同时也在人们头脑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那么,如何做到既要改革又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呢?悖论并非不可避免,比如,是否可考虑借鉴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人大常设一个“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司法改革的调研、讨论并依法定程序形成法律文件,颁布后,再由相应司法部门具体实施,逐步形成一种至上而下的改革模式,既使改革的每一步都更具有合法性,也使司法最终趋于统一,而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是法律的至高无尚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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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悖论---- 从法院的改革实践谈开
“改革就是突破,就是创新,就是要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相信没有人会不同意改革者这样说,而且二十年来的改革实践无疑以辉煌的成就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对上层建筑不断深刻的影响和期盼,司法改革逐渐走到前台,成为我国改革大潮中倍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法院而言,从审判方式改革到裁判文书改革,从法院机构改革到审判长选任改革,最高法院在确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目标原则之下,放手让各级各地法院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于是一时间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热浪滚滚,新思想,新举措层出不穷,人们印象中的法院形象以从来未曾有过的频率不断刷新。有目共睹,改革中的法院机制越来越顺,办案越来越公正,形象也越来越好。但是,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范围的不断扩展,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和为法律所建构的制度遇到了挑战,而且实践中已被突破。如果说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还属于在原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科学改良,那么法院机构改革和审判长选任制的改革则已径直变成了既有法律之外的现实。岂知当法官兴奋于在改革中找到自我价值的时候,法律正躲在被遗忘的角落里抽泣。
面对旧的不适应的东西,改革者通常会毫不犹豫地说:“不破不立!”但对司法改革,笔者不得不更持谨慎的态度,因为这里有个“怎么破”的问题?“文革”破“四旧”的时候也有人喊过这种口号,那是什么场景?不管几类文物,拿起来就摔,发展到后来不经审判就取人的脑袋,以至“十年浩劫”使法制荡然无存。笔者当然不是说眼下的司法改革会发展到这等程度,就社会大背景而言,早已此一时彼一时,何况我们毕竟进行的是“司法改革”,因此有理由相信这场改革始终会,也应当是站在法制的基石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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