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如何深化审判改革
1. 公开审判继续推行
公开审判对于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旁听公开,但是,新闻公开仍然受到限制,需要经过审批。只有通过新闻媒体,才能使公开审判真正普遍公开化。
2. 将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仅视为证据制度的一方面
首先,提出制订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制订有关的司法解释。其次,实行证据交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已经得到法院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认同和接受。再次,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一定要让正任何鉴定人到庭作证,现在仅有3%的证人到庭。这样,就可以让证人到场接受质询。最后,进一步落实质证制度。
3. 扩大简易程序
4. 落实推广审判长选任制度,这实质上属于法院的内部改革。
5. 提高当庭审判率。
遭到学界的反对。认为片面追求当庭审判律师不恰当的,虽然可以减少审后的灰色交易,但是,有大跃进的献艺,并且,这对于多数案件来说,难度较大也不现实。
六、 一些具体的操作措施
1. 限制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人认为形成集团就不利于社会稳定,这实质上属于不尊重当事人的做法。
2. 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即使法律未规定也可以进行授权。
3. 考虑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认为如果案件需要政府统筹处理,则法院不应该受理,例如非法集资案。
4. 对于仲裁机关、行政机关不受理的案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5. 只要不违反法律,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也不再审。也就是说,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即使认为存在错误也不提起再审,限制再审。
6. 判决书改革。强化对主张的说明,强化了理由部分,提高判决书的质量。
总的来说,这个报告比较空洞。有淡化法律之嫌,准法律之忧。可能会影响审判人员偏向性,使其可能会超越法律。成绩是主要的,但是,也存在着缺陷。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
整理者:魏南枝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次是在1990年召开的,这次是2000年。民事审判,从广义上讲,包括经济审判、狭义上的民事审判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等等。本次会议沟通了理论界与学术界。本次会议所形成各报告较之于以往几次会议,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步子仍然比较小。
一、 提出了一个大民事审判格局
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等均纳入民事审判之列。因为此类当事人实体地位平等,并且均适用民商事规范,因此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这就对经济法学者形成一定的冲击。一部分人认为经济法关系应该是纵的关系,应该与民事不同。但是,本次会议的报告否认了这种学说,将经济法的内容也纳入大的民事审判格局,肯定了民法作为私权领域,当事人平等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视为民法的一大胜利。在这类行政报告中明确肯定了“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实际上反对了列宁关于“无私法”的观念。这个报告已经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党委讨论,并且由李鹏审阅。
二、 提出“建立现代审判制度”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