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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与可能

  至少在古希腊那里,法律和政治是密切关联的。以苏格拉底为源头的政治哲学提出了城邦和个人发展的最高可能性,追求自然正当的生活成为一切理论探究的终极向往。苏格拉底为法律而献身的行为究其实是一次政治抉择和哲学事件。遵守法律即意味着善和正义,它体现了一种更高的价值和理念对个人的束缚和要求。到了西塞罗时期,他眼中的法律比比皆是抽象先验的自然法原则,尽管这一切都是以当时罗马帝国的政治实践和市民生活作为论证和补充的。以盖尤斯为首的罗马五大法学家继承的是法律的实践传统,此时的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应用性的解释科学。而中世纪由于基督教会的一统天下,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直到“罗马法复兴”时期才出现了对法律自身规范和结构的系统研究,近代一以上的理论法学开始从相关学科中剥离出来,成为一门建立在职业基础之上的独立自主的理论学科,尽管今天的法学常常自矜于其古老的血统。
  在一个分工日益明显和精细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自身的分化和自主必然需要以减少对其它“系统”(借用卢曼的说法)的渗透和控制为代价,而这种损失又必然要求某种补偿。于是,日益增强的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工具主义见解和对一种经由理性建构的超乎法律之上的先验理念的诉求成为两种主要的补偿方式。前者孕育了实证主义的源流,后者则张扬了自然法的传统。
  但在整个近代社会理论的传统中,政治哲学的呼声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法学看上去不过是在政治学头上盘旋的影子。实证主义(最广义上的)和自然法哲学在政治的引力场中成为了“权力政治”和“正义政治”的支撑和依托,分别以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的“表演”和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的呼吁为例证。而法学建构自身理论大厦的努力便始终在这两者之间徘徊。其后的发展虽千殊百变,但一种潜在的自我认同感却被保留了下来,即法学一直在试图保护自己不受政治、道德、神学等因素的干扰,力求将自己建构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
  近代法律职业的蓬勃发展使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具有明显不同于其它社会理论的坚实基础。近代政治的发展也使得赤裸裸的权力政治日益遭到摈弃,人们在小心翼翼的寻求一种新的权力资源配置的方式,借助法律的安排来实现共同利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法学不断寻找着自身在近代社会中的位置。而尤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不再具有一种单一的无需质疑的价值基础作为人们共同行动的根基,而有能力包容这种破裂的张力的学科寥寥无几。“诸神之争”时代的到来使得各种化约为对立利益的对立道德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丧失了道德评判标准,而是没有任何一种道德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要求别人改变道德立场,使自己成为普遍原则。一种善的实现往往要以另一种善的牺牲为代价,并不是所有的善都是相容的。这句话写出来不过是轻飘飘的言辞,似乎不难理解,可是在战后那场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中,法律与道德的现代定义却受到了最严峻的挑战和最深刻的考验。这究竟是一场基于法律的审判,还是一次道德法庭的决断?是由中立法官主持的审讯,还是由战胜者操纵的裁断?是一次借助法律的力量张扬人类崇高本性的努力,还是假借法律的名义恣行一种价值对另一种价值的殖民——尽管后者为绝大多数人所深恶痛绝?在这里,道德逾越了法律规则设置的屏障而成为判决正当性的基础和效力来源。这种自称建立在毋庸置疑的人类良知基础上的一元司法体系会不会是宣称日尔曼民族价值优越论的纳粹司法体制的一种战后变形——只不过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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