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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与可能

法律的界限与可能


依依


【全文】
   “任何伟大的事业都注定要处在暴风骤雨之中,我们需要战斗和决断。”——柏拉图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解决讼争问题的,是人类为自己创设尺度或“规矩”的一种努力,这是它作为一门职业的最古老的意涵。而法学的出现则意味着人们对这一规矩进行理论建构的种种尝试,当然,它自身在这一过程中也成为了一个聚讼不休的话题。在古典理论中,法学尽管不乏独到的洞见,却常常与政治、神学、道德夹缠不清,一度成为神学的附庸和政治哲学的追随者。而现代法学在与各种社会理论的连带关系中,似乎也在日益丧失其独特个性——法律性,而有沦为社会理论之注脚的危险。本文所力图探讨的正是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究竟是以一种什么样的“面目”出现,而法学在理论的殿堂中能否找到一个合适的落脚之地?法律是否仅仅是一种应用型和实践性的解纷息争之术,法学是否仅仅是一门通过三段论式的推理使判决与制定法规范所需要的支持之间实现平衡的解释性学问,其中是否还隐含了其它可能的丰富意涵?
  至少在古希腊那里,法律和政治是密切关联的。以苏格拉底为源头的政治哲学提出了城邦和个人发展的最高可能性,追求自然正当的生活成为一切理论探究的终极向往。苏格拉底为法律而献身的行为究其实是一次政治抉择和哲学事件。遵守法律即意味着善和正义,它体现了一种更高的价值和理念对个人的束缚和要求。到了西塞罗时期,他眼中的法律比比皆是抽象先验的自然法原则,尽管这一切都是以当时罗马帝国的政治实践和市民生活作为论证和补充的。以盖尤斯为首的罗马五大法学家继承的是法律的实践传统,此时的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应用性的解释科学。而中世纪由于基督教会的一统天下,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直到“罗马法复兴”时期才出现了对法律自身规范和结构的系统研究,近代一以上的理论法学开始从相关学科中剥离出来,成为一门建立在职业基础之上的独立自主的理论学科,尽管今天的法学常常自矜于其古老的血统。
  在一个分工日益明显和精细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自身的分化和自主必然需要以减少对其它“系统”(借用卢曼的说法)的渗透和控制为代价,而这种损失又必然要求某种补偿。于是,日益增强的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工具主义见解和对一种经由理性建构的超乎法律之上的先验理念的诉求成为两种主要的补偿方式。前者孕育了实证主义的源流,后者则张扬了自然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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