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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行头

  “ 司法独立本是一个很值得好好讨论的问题。在我国,这个问题一度相当敏感。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敏感使得一些基本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反过来说,在不少情况下,又恰恰是基本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神经紧张。”
  “咱们今天是无事闲聊,神经高度放松。你是不是可以谈谈这里边的道理?”
  “所谓放松,可能是因为我们谈的是服饰以及跟服饰相关联的一些话题吧。说到服饰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之间的关系,我前不久读过一本教育家写的书里引用的一段话很有些启发意义。让我把这段话读给你听:
  有三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它表明这三种职业者在精神上的自主权;他们不应允许在威胁下行事并屈服于压力。
  中世纪史专家坎特罗威茨的这段话揭示了法袍、教袍以及学袍(姑且这样翻译这三种职业的长袍)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以穿着某种样式的服饰表示成年和独立在中国或许也不是新鲜事,例如古代贵族男子年满二十岁时举行的冠礼,便是以戴上某种式样的帽子来表示已经到了可以自立的时候。不过,你大概会说,那种成年和法官所应有的独立不是一回事。”
  “但是,它们还是有相通或相似之处的。成年意味着对于世事、人事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当然,也意味着独立谋生能力的具备。法官独立同样有对案件予以自主处理的含义。不过,司法独立是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它表明司法作为一种行业,拥有了不受外部力量影响的权力。同时,这种独立又具有特殊性,例如,我们平常没有听说行政官独立这样的说法,假如有人说军官应当独立,大家肯定把他看作疯子;谁都知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行政官也好,军官也好,都是成年人,为什么只有法官、牧师以及学者特别强调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其中道理是很值得思考的。”
  “我想,这自然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过,有一事我不甚理解,如果说司法独立是一种行业性的独立,那不是跟我们法律规定的精神很相吻合么?我记得我国宪法就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业独立是基本的,也是初步的。你知道,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样原则性的大条文需要许多具体的小制度去丰富。不受外力干涉是很重要的,但来自司法界内部的干涉同样能够对司法独立造成伤害。像我们曾经提到的,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原则,在行政机关那里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机关强调同样的原则就不对劲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成为立法机关的议事原则,然而,将这个原则应用到司法决策过程却需要作些限定。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如果让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个少数服从由法院中其他某些同事组成的多数,就不符合司法决策的内在特点了。用法官们批评这种做法的话说,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审者而偏要去判,不只是容易出错,更严重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违反……你好象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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