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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行头

  “又不是算命,半仙什么?不是半仙,是半神。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他有半人半神的外部形象。”
  “越说越邪乎了。法官所做的,不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纠纷、惩罚犯罪么?半人半神,有啥必要?”
  “表面上看,法官所做的事情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看起来意思很清楚的法律条文,要把它们适用到千差万别的社会生活之中,这个过程实在是相当复杂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地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中睡觉。这条法律够清楚的吧。可是,假如一个躺在公园的长椅上貌似睡觉的人恰恰是个失眠症患者,法官如何处理?这就不是一个机械地适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判此人违法,还是不违法,法官都需要进行一番论证。这个论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立法的过程。从小的方面说,是为本案当事人立法,从长远的方面说,更是为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的潜在当事人立法。可以说,法庭上的法官是现代社会中唯一的一种言出法随的角色。行使这么大的职权,形象上不来点神化,是不是有些份量不足呢?”
       法官老的好
  “你刚才关于法官需要有些神化色彩的议论当然有一定的道理。这使我想起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有关合理化统治的理论。韦伯认为现代法律的合理化过程是排除个人化因素和神圣化因素的过程。你肯定记得他的‘自动售货机’比喻: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韦伯的理论自然有其高深和合理之处。不过,在我看来,韦伯关于现代合理化法律的理想图谱基本上是以欧洲大陆国家近代法律演变为依据描绘的。至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是被他作为一种不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看待的。其实,理论的价值也许正在于它不是实际生活亦步亦趋的对应物,而是一种提炼,一种升华。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法律所具有的因素是互相交错的。就法律制度的神圣色彩而言,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的确是越来越淡薄了。法官的假发和法袍也许是古代制度神圣色彩在当代的难得残余。我们暂且不谈大理论,接着我们的讨论。我想,英国和受英国法律影响的一些地区的法官之所以穿着这样的服饰,第二个原因可能是戴假发会让人显得老态龙钟……”
  “老态龙钟?这倒很有意思。呵,是啊,假发的颜色灰中透白,即使是年轻人戴上,看上去也像是一个苍苍老者。但是,这难道也是司法职业所必要的么?”
  “我想这总是有助于提高司法职业者的权威的。法官的使命主要是解决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发生在刑事被告人和国家之间的纠纷。要有效地和公正地解决纠纷,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必要的。不过,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可以单纯通过强制力而维系;社会大众对于司法阶层的信任和信心永远是更为重要的。审理纠纷的官员要获得人们的信任和信心,良好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对于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当然十分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却是法官的社会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助于培养法官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智慧,从而强化他的个人魅力。你知道,知识通常可以通过教育而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但是,社会经验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技巧就要靠熬年头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界,跟其他纯粹靠智力的领域不同,很少有少年天才出现的原因。西方谚语所谓‘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说的也是这个道理。还有,在英国,美国,可能香港也是一样,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行业多年的律师中择优选任。法官受到任命时,很少有未满四十岁者,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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