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电子商务工程的具体办法,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全国统一认证中心(CA)的规划和标准。明确由哪个部门建立和管理我国的根认证中心及制定管理办法等。
4)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起金融部门根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作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中国证监委作为证券交易的监管部门也应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条例》来进行监管,同时,各有关部门也应对电子商务工程大开绿灯,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2、金融机构的对策
各金融机构除了设定网上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外,还应协助人总行制定统一标准的支付网关,并依据国家标准根据需要建立自己的认识中心,根据法律发行电子货币、并制定电子货币的使用章程,明确权利和义务,提供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和参与支付和结算应经人总行批准。
3、法律的对策
1)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如因特网)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电子合同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纸化合同,而我国《
经济合同法》第
五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我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显然,传统的有关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由于信息革命、技术创新带来的商务和金融电子化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把《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三位一体的统一
合同法,如何通过功能等同法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尽快颁布实施已迫在眉睫。
2)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何修改我国的《
票据法》或制定单独的《电子数字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是确保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