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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债券的运作和主要法律问

  1、项目债券的有关条款相对而言比较简洁,由此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前面我们提到,项目债券的谈判比较简单,因此,银团贷款的协议比项目债券的规定要详细、复杂得多,由此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项目发起人的保证和约定事项(covenants)两个方面。
  银团贷款协议中,发起人保证的条款非常复杂。贷款人通常要求借款人即项目公司就许多问题作出保证,比如项目公司合法设立、项目公司有借款权利、借款协议不违反本国法律等等,而且这些保证通常属于“四季青保证”,(evergreen warranties)也就是说,这些保证在整个借款期限内,在每一笔提款时都是正确无误的。违反保证属于违约行为,贷款银行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条款停止发放剩余贷款,或者撤消贷款合同,或者加速贷款的还款等等。而在项目债券中,虽然项目债券的发行人也需要对参与发行的投资银行作出有关的保证,但保证的条款不太复杂,而且违反保证不属于违约事件,不存在加速还款的问题,最多只能允许取消此次发行。
  第二个突出的问题是约定事项(covenants)。在银团贷款协议中,通常会对一些事项进行非常细致的约定,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信息,要求借款人不能随便处理自己的财产,要求借款人保证不能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在借款人破产时,所有借款人按照比例,平等分配破产财产等等。每一个条款都非常细致,对借款人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项目债券中,很少详细地规定这些事项。主要的原因在于在银团贷款中,涉及的当事人不多,借款人和提供贷款的银团可以随时商量,在遇到重大事件时,还可以修改协议的条款。但在项目债券中,由于投资者非常多,如果把有的条款定的太细,日后情况要是发生变化,不可能把所有投资者都招来,进行协商,修改条款。
  同时,在项目债券的约定事项中,其中的“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同贷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有很大区别。在银团贷款协议中,通常要求借款人不能将自己的财产拿去抵押,也就是说借款人不能再拿自己的财产去抵押申请新的贷款,这就能保证所有的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同时防止借款人过度负债。在项目债券中,虽然也有不得“消极担保”条款,但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发行人在发行此次债券的同时,发行其他有抵押的债券。如果借款人发行抵押债券,就可能造成投资者不愿认购此次发行的没有抵押的债券,而转向购买有抵押的债券,从而造成发行的失败。因此,专家认为这一条款是一个形似虚设的条款,它的作用只是类似于造市,对债券的发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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