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融资渠道宽。在银团贷款,提供资金的银行相对而言较少;而在项目债券中,项目发起人可以从亚洲、欧洲和美国广阔的债券市场获得来源广泛的资金,不仅银行可以购买项目债券,而且大量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也可以购买债券,比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4、谈判过程简单。在银团贷款中,由于各商业银行对于投资都比较谨慎,贷款合同中的很多条款,如约定事项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等,要求非常严格,通常双方会就这些条款进行复杂的谈判;而在项目债券中,特别是在美国发行项目债券,许多条款都不如银团贷款严格,牵头的投资银行通常是做好了整个项目的文件,评级机构对项目进行评级,投资者只需根据他们做好的文件,进行投资购买债券就行了,节省了很多的谈判费用。
由于具备这些特点,各个发展中国家采用项目债券筹集资金越来越普遍,发行者既可以在欧洲债券市场发行项目债券,也可以在亚洲如新加坡,或者美国债券市场发行项目债券。发行项目债券时,前期的过程,即项目的选定、可行性研究、获得政府的许可经营,签定有关的担保、抵押、供应、运营、购买合同等等,同传统的采用银团贷款进行项目融资差不多,主要差异在于前者是需要发行债券,而后者则是同整个银团谈判签定贷款协议。
三、发行项目债券的过程和主要的法律问题
发行债券的过程各个市场可能不太一样,以现在最常见的在美国发行项目债券为例。项目发起人选好牵头的投资银行之后,牵头人就要担负起很多的责任,包括选择最的进入美国债券市场的方式(采用传统的私募方式,还是144A规则允许的方式,还是最严格的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正式公开发行的方式等等)、组成债券承销团、准备有关的文件等等。就组成承销团来讲,现在美国比较流行的是牵头的投资银行带领发行人,用一周的时间在香港以及全美国各地巡回演讲,会见有关的机构投资者,向他们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road show),最后由牵头的投资银行同会过面的潜在投资者商谈价格及其他事项(conference call),。
就准备文件而言,发行项目债券同发行其他债券一样,需要准备招募说明书、认购协议、承销协议,如果可能的话,还会签定债券信托协议和财务代理协议(fiscal agent agreement),在美国,根据发行债券的方式不同,所需要的文件不完全相同,各种不同法律文件内容也不同。例如,根据传统的私募方式发行项目债券不需要评级,而根据144A 规则发行的项目债券就需要评级。尽管如此,各种发行项目债券的方式大部分还是相同的。但同传统的银团贷款相比,它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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