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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债券的运作和主要法律问

  2、债券的信托。由于债券持有人较多,在情况出现一些变化时,无法及时处理,因此,在有的国家,主要是英美国家,就创造出债券信托的办法。债券发行的时候,就任命一个金融机构为受托人,由它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受托人的主要作用在于,它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可以发挥专业技能,代表投资者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密切注意,看项目的进展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出现违约情况时,可以代表投资者同债券的发行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必要时,代表所有投资者采取统一的行动。
  对于发行人来讲,设立债券的信托也有许多好处。在银团贷款中,一般需要贷款银团中多数银行的同意,才能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速还款等,贷款人是一致行动的。但在项目债券中,情况却不一样。在一些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采取行动,而不需要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同意。这样的后果是有可能因为一个债券持有人的行为,就影响整个项目的进行。设立债券信托之后,发行人在出现一些违约事件,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时,在还希望继续项目的情况下,则可以同代表投资者的受托人进行协商。
  就信托的实质来讲,它实际上是所有权的一种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受益人即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在普通法系国家,受托人可以自己起诉、应诉,可以在一定权限内,处理信托财产,比如债券发行人违约后,可以接受违约金的支付,再分配给各投资者,甚至,如果债券发行是有担保时,它还可以被登记为抵押权人占有或持有抵押物。
  但信托本身属于英美普通法系的产物,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讲,不太普遍。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承认信托,那么由于受托人代表实际的受益人从事交易,而真正的最终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受益人,所以,在受托人破产的时候,可能发现可以用来偿付债权人的财产的真正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因此,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造成破产清偿顺序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比如瑞士、爱尔兰、德国、卢森堡等国家,虽然也设有代表债券持有人的机构,但其权力没有普通法上的受托人权力大,比如上面提到诉权等等。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和私人机构都千方百计的寻找资金来源。这些基础设施可能是油田、移动电话通讯线路、高速公路、大桥或隧道、发电站、输油管,或者其他的一些大型的工程,这些工程耗资巨大,一个大型的项目甚至可能需要几十亿美元的资金,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承受这么大的资金压力。因此,项目融资的方法随之发展起来。
  一、 项目债券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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