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发行人
1995年2月,纽约一家生产啤酒的小公司在 因特网 上公布招股说明书,募集到了160万美元。后来该公司又在其网址上建立了一个名为Wit-Trade的电子公告系统,让其股东在上面买卖该公司的股票。Wit-Trade 包括两个电子公告牌,分别列出买方和买价及卖方和卖价。买卖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达成协议后,“签署”份由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然后分别将支票和股权证书送到公司交割。后来,有几家公司效仿这种做法。
新出现的
证券法问题
随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使用因特网 ,证券主管机关会面临着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和
证券法问题。而且他们会被要求为这些问题提供明确和互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到目前为止,至少面临三个比较紧迫的问题。
1, 管辖问题
正如前面所言,因特网对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开放的,在上面发行证券面对的是全世界的投资者。因此,使用 因特网发行证券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目前美国联邦和州证券主管机关已经开始想办法处理这个问题。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在1996年公布的S条例就给予某些在因特网上而不在美国境内发行的证券注册的豁免。各州的做法是将监管的重点由“要约”(offer)改为“销售”(sale)。这些州承认通过 因特网发行证券有可能被认为是向各州发出要约。只要发行人以恰当的发式表明要约不针对某些州的投资者,并且实际上也没有在那些州销售证券,他就不必去注册。但如果说这能解决国内问题的话,在国家之间则比较困难。比如一家英国公司在 因特网上发行证券,它可能并没指明不在美国发行。如美国投资者购买了该证券,SEC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了也很难采取什么措施。实际上,这类问题不是一个国家能解决的,最终还得通过国际间证券合作来处理这种超越国界的问题。在这之前,只能提醒投资者自己小心些。
2, 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区别更加模糊
前述纽约的那家啤酒公司开发的Wit-Trade系统表明,因特网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开发新领域的同时,也使他们互相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起来。比如, 因特网的交互性可能使提供投资信息的机构变更象提供投资咨询的投资顾问或经纪-交易商。
据估计,目前在美国,大约有1000万人使用着个人金融软件。这类软件通常是交互性的,允许投资者设想不同的情形,然后会自动获得投资种类和投资策略的咨询意见。使用因特网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向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投资者散发这类软件。当软件变得越来越成熟时,它提供的建议与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的建议可能很象(甚至干脆将很多投资咨询做成了软件)。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者也得按投资顾问法注册吗?另外,由于电子邮件,公告牌和自由论坛的使用,有时也很难辨别使用者的身份。与此相适应,证券主管机关可能得在新的技术背景下,重新审视市场参与者扮演的角色。这可能会在
证券法上做成鼓励创新与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又一次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