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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对证券法的影响—以美国为例

  在投资银行方面,虽然华尔街的很多投资银行都建立了网址,但主要作用还限于做广告,介绍自己公司的情况等。有个别小投资银行在上面发布发行文件,建立电子公告牌,公告希望买、卖或重组的公司的名单。
  3, 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使用 因特网不如其他市场参与者踊跃。这主要是由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很多小投资顾问的客户不超过15个人,不面向公众,也不为投资公司提供咨询。因此,他们可以获得《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的注册的豁免。如果建立了网址,就可能被认为是面对公众提供服务,而失去这种豁免;第二,因为 因特网是开放的,50个州的人都能随意进入。建立了网址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在他没有注册的州提供服务而遭到该州证券主管机关的指控。
  4, 发行人
  1995年2月,纽约一家生产啤酒的小公司在 因特网 上公布招股说明书,募集到了160万美元。后来该公司又在其网址上建立了一个名为Wit-Trade的电子公告系统,让其股东在上面买卖该公司的股票。Wit-Trade 包括两个电子公告牌,分别列出买方和买价及卖方和卖价。买卖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达成协议后,“签署”份由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然后分别将支票和股权证书送到公司交割。后来,有几家公司效仿这种做法。 
  新出现的证券法问题
  随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使用因特网 ,证券主管机关会面临着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和证券法问题。而且他们会被要求为这些问题提供明确和互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到目前为止,至少面临三个比较紧迫的问题。
  1, 管辖问题
  正如前面所言,因特网对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开放的,在上面发行证券面对的是全世界的投资者。因此,使用 因特网发行证券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目前美国联邦和州证券主管机关已经开始想办法处理这个问题。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在1996年公布的S条例就给予某些在因特网上而不在美国境内发行的证券注册的豁免。各州的做法是将监管的重点由“要约”(offer)改为“销售”(sale)。这些州承认通过 因特网发行证券有可能被认为是向各州发出要约。只要发行人以恰当的发式表明要约不针对某些州的投资者,并且实际上也没有在那些州销售证券,他就不必去注册。但如果说这能解决国内问题的话,在国家之间则比较困难。比如一家英国公司在 因特网上发行证券,它可能并没指明不在美国发行。如果美国投资者购买了该证券,SEC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了也很难采取什么措施。实际上,这类问题不是一个国家能解决的,最终还得通过国际间证券合作来处理这种超越国界的问题。在这之前,只能提醒投资者自己小心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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