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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比较研究

  显然,《经合组织范本》要求将一个用语在条约上下文中的含义与其在所涉缔约国国内法中的含义之间作一个比较。如果条约上下文的意思排除了国内法含义的适用,则该用语在国内法中的含义将不能用于解释条约。这种规则所产生的问题是:当用语在条约上下文中的含义不明确时,国内法中的含义是否对条约上下文中的含义产生约束?换句话说,对条约解释的重点应放在对条约上下文内容的考察上,还是放在对缔约国国内法内容的考察上?
  《经合组织范本》解释规则所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当条约上下文的含义不适用时,缔约各国是否可以对条约进行自治解释(autonomous interpretation)。如果是这样,由于缔约双方国内法对同一用语的定义的不同,对条约解释上的分歧将很容易产生。对此问题的一种理论认为,既然协定使用的用语是“在实施本协定时”,由此可以推断对公约的解释权应该属于税收来源国(source country),纳税人居住国(resident country)无权行使条约中规定的税收分派的规则。
  《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在条约解释中的效力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即该注释是否可以作为条约解释的一个准则。既然《经合组织范本》并不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定,根据《维也纳公约》解释规则,范本注释不属于协定的“上下文”,因而不具有上下文的效力。但这同时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这种注释是否可以作为协定的“目标和目的”而用于条约的解释?实践中,《经合组织范本注释》不断地被各国法院用以解释双边税收条约。例如,截至1996年,荷兰最高法院曾经5次、低级法院曾经13次引用范本注释对税收条约问题进行了解释。
  (四)美国的条约解释方法
  美国至今尚未加入《维也纳公约》,因此《维也纳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对其并无约束力。美国财政部发布有《美国所得税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美国范本》)及其《技术解释》。《美国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了与《经合组织范本》近似的内容,但该范本及其技术解释对美国法院只有参考价值而无强制的约束力。美国法院在条约解释问题上总的说来更愿意诉助于条约以外的资料来确定条约本身的含义。法院对条约解释以相互的意愿(mutualintent),共同的期望(shared expectation),和一致的意见(agreement)为指导原则。在确定一个条约的含义时,美国法院是从查看条约原文的普通含义(plain meaning)着手,在条约原文的普通含义与条约的目标和目的一致时,法院才使用条约原文的含义对条约进行解释;如果条约原文的含义导致与缔约者的意图或期望不一致的结果时,美国法院会非常乐意于偏离条约条款语言的含义而使用条约以外的资料对条约进行解释。这种条约以外的资料包括美国财政部的《技术解释》、参议院报告、条约谈判历史、条约谈判者作出的与随后的条约诉讼有关的书面陈述、以及《经合组织注释》。在解释一个特定的条约时,法院甚至引用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中相应条款,以及针对其他税收约发布的财政细则。更为甚者,美国法院以沉默为接受为理论,甚至采用了美国递交给对方缔约国而未得到回应的单方财政细则来对双边税收条约进行解释。归纳起来,美国在条约解释上的基本方法包括:(1)从对条约原文的解释开始;(2)对条约的解释应该真诚地从其文意上作出;(3)条约的解释应该实现缔约各方的意图。
  二、税收条约解释上的相同与分歧
  (一)《维也纳公约》与《经合组织范本》
  《维也纳公约》解释规则与《经合组织范本》第3条第2款的关系并不是很清楚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经合组织范本》是一个条约范本,该范本的条约解释条款应该从属于《维也纳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对于缔约一方或双方均不是公约成员国,而且没有选择适用公约的解释规则的情况下,条约的解释就成为相当复杂的问题。
  (二)《维也纳公约》与美国税收条约解释方法
  由于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强大地位,其经济发展延伸到了世界各国。虽然美国总统早在1971年11月2日就已经向美国参议院报批《维也纳公约》,但是参议院至今也未批准。美国法院也从未在任何涉及条约解释的案件中直接适用《维也纳公约》的解释规则。虽然,《维也纳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代表了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国际规则,但是,国际社会对于美国的国际税收实践中所使用的条约解释方法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
  1.相同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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