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比较研究

  (二)《维也纳公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公约》在1969年5月22日被联合国采纳并于1980年1月27日经第35个国家多哥批准后生效。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但是美国参议院至今尚未通过该公约。
  根据《维也纳公约》第四条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在公约生效后达成的条约。虽然如此,由于公约规定的解释规则是对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习惯法编篡而成的,《维也纳公约》第31,32和33条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所有的国际条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维也纳公约》毫无疑问地采纳了原文解释法。公约采纳的观点是条约的原文应当被视为缔约各方最真实愿望的表达;对条约进行解释的起点应该是检查条约的原文,而不是缔约各方的意图。缔约方的意图只对条约原文的解释起辅助作用。但是,公约在倾向于原文法的同时,也吸收了意图法和目的法。
  1.《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1.1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的解释应根据文件“上下文”(documentary context)的普通含义作出,包括条约的原文及其他紧密相关的官方文件或协议,同时考虑条约的目标和目的。据此,对一个条文的解释,不应仅仅局限于该条文,而应结合条约全文去解释其含义。公约第31条第2款对术语“上下文”(context)的定义是:条约的全文,包括条约的前言和附件,缔约双方签订的任何与条约有关的协议、由一方或多方制作的为另一方或多方接受的与签订协议有关的文件。公约对“上下文”的定义相当狭窄,只包括特定的附属协议和文件,而不是指所有与签订条约有关的材料。
  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在解释条约时,以下内容也应与上下文一起考虑:(1)缔约双方在条约签订后达成的与条约解释或实施有关的任何协议;(2)任何在条约签订后有关条约的解释和实施而形成的惯例;(3)任何适用于缔约双方关系的国际法则。由此可见,条约签订后达成的协议、惯例和相关的国际法则虽然不是条约上下文的一部分,但是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他们被视为条约的上下文而在条约解释时予以同等的考虑。例如,据《经合组织范本》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协商程序中所达成的协议,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应视为条约上下文的在解释条约时予以考虑。但是在美国,通过协商程序而达成的协议是结论性,它排除了任何其他显然相反的外部证据适用。根据《维也纳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条约的“目标和目的”不能单独作为解释条约的方法,而只能辅助于对条约字义的解释。而且,“目标和目的”是指整个条约而言,而不是某一条款的“目标和目的”。
  1.2《维也纳公约》第32条规定外部证据只有在条约的解释可能会因为缺乏对这种外部证据的用而导致模糊或荒廖结论时才可以作为补充手段而加以使用。外部证据包括在条约签订前所作的准备工作,以及在条约签订过程中的情况(circumstances)。但是不包括纯粹的单方外部证据。
  《维也纳公约》强调条约的解释应以阐释条约的原文为起点,条约原文被视为缔约各方意图的真实表达。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条约的准备工作及其签订过程中的情况只能作为在条约的解释上扮演第二手或补充角色。但是,我们对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和补充方法予以区分的目的并不在于完全否定补充方法的作用,而在于确保补充方法不至于脱离基本方法而成为替换的、或自发的条约解释理论。
  《维也纳公约》第32条反应了公约不愿意使用条约形成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来指导条约的解释的立场。在这一点上,《维也纳公约》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法院总的说来更愿意通过查看条约以外的资料,来决定条约的含义。
  (三)《经合组织范本》解释规则
  《经合组织范本》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63年发布,以后又在1977、1992、1995和1997作了修改。《经合组织范本》并不具有强制力,而由各国自行决定采纳。该范本对国家间税收条约有重大影响,并被广泛地采用。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采纳了《经合组织范本》中的条文,并融合了一些《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的内容)。
  《经合组织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在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同一用语在税法中的含义优于其在缔约国其他法律中的含义”。《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对此条款的解释是:第3条规定了对在协定中使用了但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基本解释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