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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二、对洗钱犯罪的防治现状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对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尚属极不理想。就连在这方面走在最前头的美国,其起诉洗钱犯罪的案件也并非特别成功。英国自1987年到今,在这方面办理成功的案例也只有三、四起,且犯罪金额都很小,约一千四百英镑,与每年经过伦敦各大金融机构的洗钱数额三千亿英镑相比,连一个零头都不及。而真正被处罚的,如前所述,亦尚属于小人物,其核心人物仍是抓不到的。
  即便如此,有些国家在这方面还是作了许多努力并有其可取之处的。如世界上已有三个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研究小组,两个在美国,一个在加拿大。此外,美国早在1970年制定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对1万美元以上的货币、资金交易,必须记录在案并制作“资金交易报告”,通过智能中心(Intelligence Center)填写特殊的表格,接受审查。对未依规定作出报告或报告不实或有遗漏或未保留交易记录者,就给予罚款或刑事惩罚。美国每年要花两亿五千万美元做这种报告。1986年,美国还制定了《洗钱控制法》,专门打击洗钱犯罪。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这方面的立法。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跨国洗钱的防治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具体对策
  对“洗钱犯罪”的制裁,最终还必须依靠剥夺其“钱”的来源而实现。洗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高额非法利润,洗钱犯罪组织的存在也是靠大量非法资金来维持的,因此,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掐断它的生命线,即把洗钱的来源,从经济上严加控制,使这类犯罪组织不能继续生存,其犯罪的也就不能得逞。仅仅依靠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从国际范围上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决策。目前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亟待突破:
  1银行保密法的改革  
  银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秘密,但这种财产秘密只应限于合法财产,对于贩毒、贩卖人口、军火武器、人体器官、艺术品等犯罪所得财产则不能保护,否则即等于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侵害。有些国家银行保密法制定得特别严格,认为“银行保密原则高于一切”,这就给洗钱犯罪分子创造了有利条件,阻碍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和惩治,银行成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防空洞和保护伞。因此,各国银行保密法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加强各国法律的协调性和互相接轨,使之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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