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秘密,但这种财产秘密只应限于合法财产,对于贩毒、贩卖人口、军火武器、人体器官、艺术品等犯罪所得财产则不能保护,否则即等于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侵害。有些国家银行保密法制定得特别严格,认为“银行保密原则高于一切”,这就给洗钱犯罪分子创造了有利条件,阻碍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和惩治,银行成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防空洞和保护伞。因此,各国银行保密法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加强各国法律的协调性和互相接轨,使之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恢恢法网。
2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和合作
由于洗钱犯罪经常是跨国作案,故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来对付它。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理论给打击洗钱犯罪造成了困难。现在各国已逐步认识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必须依靠世界各个角落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警察要利用智能程序(Intelligent Procedure)了解洗钱犯罪的钱财流向。十多年来,这一程序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各国不仅要在反洗钱立法上相互协调,更应建立相互法律协助的机制,在引渡这类罪犯等问题上达成协议,签订相关条约或公约,国际联手打击洗钱犯罪,使这些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其“脏钱”无处可洗,洗了的钱也无处可流,把好洗钱的流向关。当然,这一目的的实现是极其重要的,只有有赖于世界范围内长时间的努力方能达到。
3规定“巨额财产 来源不以罪”
为什么把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讨论?因为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是很困难的。在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要取证证明诡秘的洗钱犯罪是很不容易的,但可以窥视其一夜暴富,腰缠万贯。这种刑事立法在近年来的美国、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乃至中国大陆的法律中皆已看到。英国1995年立法中也规定,行为人若不能说明其六年来所得收入的合法来源,将被起诉定罪。数十年来,这一立法措施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适用于银行职员、律师、医生、企业家及政府官员等人的身上,并与税法的执行相结合,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效果。
4完善反洗钱运作环境,规定运作行为
洗钱犯罪活动的进行比起其它犯罪来,更加具有社会依赖性,即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国内外的金融财政机构、海关稽查、税务部门的串通以及得到一些商业、企业部门的配合经过多道工序和环节把脏钱洗净,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环节越多,越难侦查,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同时也留下了更多的可供侦查的线索。应当看到,洗钱也需要一定成本的投入,据估计,一般为洗 “脏钱”要花其非法所得的20%—30%。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犯罪分子也不会采用洗钱方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使他们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付出较高代价,且不能轻易地得逞,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整体防范环境,用
公司法、银行法、移民法、税法、警察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全面规定有关职能部门的行为,与
刑法共同对洗钱犯罪进行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从根本上动摇洗钱犯罪的社会根基。这样也许比纯粹起诉洗钱犯罪的事后惩治效果会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