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已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所认识。它破坏了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它与金融部门、政府机关、商业部门勾结串通,同流合污,使这些部门也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助纣为虐。洗钱活动从来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收入的来源及去向又都是其他犯罪形式,因此具有连续扩大的社会危害性。就世界地理分布来看,美国一笔有组织犯罪的金钱数额就高达五千亿美元,比一些发展中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高。美国前总统里根说过,洗钱是“对美国最具威胁性的犯罪”。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上也提出,“经济犯罪是对自由世界的最大威胁。”在欧洲,Sanyon(音译)洗钱犯罪组织几乎垄断了整个欧洲市场,仅英国就有该组织成员七千个。其它国家如澳大利亚、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等,其有组织犯罪的洗钱活动也很严重。
二、对洗钱犯罪的防治现状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对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尚属极不理想。就连在这方面走在最前头的美国,其起诉洗钱犯罪的案件也并非特别成功。英国自1987年到今,在这方面办理成功的案例也只有三、四起,且犯罪金额都很小,约一千四百英镑,与每年经过伦敦各大金融机构的洗钱数额三千亿英镑相比,连一个零头都不及。而真正被处罚的,如前所述,亦尚属于小人物,其核心人物仍是抓不到的。
即便如此,有些国家在这方面还是作了许多努力并有其可取之处的。如世界上已有三个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研究小组,两个在美国,一个在加拿大。此外,美国早在1970年制定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对1万美元以上的货币、资金交易,必须记录在案并制作“资金交易报告”,通过智能中心(Intelligence Center)填写特殊的表格,接受审查。对未依规定作出报告或报告不实或有遗漏或未保留交易记录者,就给予罚款或刑事惩罚。美国每年要花两亿五千万美元做这种报告。1986年,美国还制定了《洗钱控制法》,专门打击洗钱犯罪。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这方面的立法。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跨国洗钱的防治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具体对策
对“洗钱犯罪”的制裁,最终还必须依靠剥夺其“钱”的来源而实现。洗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高额非法利润,洗钱犯罪组织的存在也是靠大量非法资金来维持的,因此,控制和预防洗钱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掐断它的生命线,即把洗钱的来源,从经济上严加控制,使这类犯罪组织不能继续生存,其犯罪目的也就不能得逞。仅仅依靠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从国际范围上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决策。目前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亟待突破:
1银行保密法的改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