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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论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英〕Barry AK利 德(王文华 译)


【全文】
  我是专门研究金融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今天我想谈谈这些犯罪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特别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洗钱犯罪亦日趋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它是一种“精英犯罪”(Crime by Elite)或称“重要人物的犯罪(Significant Person''s Crime),
  虽然,具体的洗钱所得的巨额利润基本上都是由一些有权有势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上层人物所控制和据有;而这些人物轻易不会暴露。司法机关所能发现的多是些低层次的犯罪,如街区犯罪(Crime at a Street Level),对这种新型的具备象公司、企业那样严密结构的有组织犯罪,传统的刑事侦查方法很难对付,对其领导层的人物(Big Man),更难触及,结果是打掉一茬又一茬,仍故态复萌。
  2低风险,高收入  
  与抢劫银行、杀人越货等犯罪形式相比,洗钱活动的风险要小得多。各种“脏钱”的取得是高收入的。如贩毒的利润常常是高得惊人,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巨额非法利益。但这种非法收入若不通过财政金融机构加以清洗,将是难以掩藏和使用的。而洗钱活动却能使其败露的“风险率”大大降低,通过多层次的资金周转,重新回到经济流通领域的资金已完全具备了“合法”的面貌,且被破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再则,洗钱犯罪不是一次性的,它有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连续性过程。这次洗钱的成功即预示着更大的下一次洗钱犯罪的开始。如此循环往复,洗钱者可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进行更严重、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
  3具有极强的跨国流动性  
  由于各国国内法律的差异性和司法管辖权的归属,给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特别是银行保密法给洗钱的犯罪的侦查造成了很大障碍,相反,保密却给洗钱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情况经常是,在一国司法机关取得了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一洗钱集团犯罪行为的线索,但一旦跨出国门,进入另一个国家,要想继续进一步取得相关有力的刑事证据,却又障碍丛生,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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