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利集团往往将毒品美元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在哥伦比亚的投资,一部分兑换成本国的比索存入银行,另一部分重新电汇到欧、美等国,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合法投资。国际刑警组织的年度报告指出,“卡利集团从贩毒中获得利润之后,通过办工厂和公司及购买土地等使这些资金纳入合法经济之中,从而使追踪越来越难,最终无法进行”。***见国际刑警组织1995年报告。**据美国警方估计,该集团每个月在纽约将700万—1200万美元的黑钱进行“清洗”,而且大多是面值5元,1元及20元的纸币。哥伦比亚法律尚未将“洗钱”规定为犯罪,政府亦无法对银行大宗资金的往来进行监管。
由于经济衰退,需外来资金,缺乏金融管理法规,委内瑞拉已成为世界“洗钱”的中心之一,毒枭们纷纷将“黑钱”存入该国银行,或转往他处,或进行投资经营。在其首都加拉加斯,出现了一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是广大市民包括中产阶层无房可往,寄居旅馆、公寓;另一方面是大兴土木,兴建私人豪华住宅。而这些豪华建筑,大多来自于不义之财。
据巴西官方1996年的统计,全巴西各种犯罪,主要是毒品走私和贩卖武器的非法收入近4000亿美元,这些“黑钱”基本上都能通过“洗钱”成为合法财产。南美贩毒集团不仅利用秘鲁、玻利维亚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趁阿根廷、巴西等国实行私有化和开放政策之机,将这两个国家作为“洗钱”活动的安全港。乌拉圭的银行保密法,也为毒资“洗钱”提供了条件,商业利润和其他红利均可自由地出入该国,而且不征收入税。
三、对于“洗钱”的查禁和立法
罪恶的“洗钱”活动,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干扰,成为近年来国际禁毒机构和经济组织、各国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将查禁洗钱作为打击贩毒活动和毒品集团的有效手段这是近年来各国所达成的一个共识。贩毒活动带来了巨额利润,这些收益又被用来扩大犯罪的规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查缴毒品收益,断绝贩毒者获利的途径,就可以切断恶性循环圈。正如国际麻醉品管制局1995报告所指出的:“迄今为止、毒品的截获和收缴,即使连大宗破获和收缴数量加在一起,对于贩毒者造成的损失也是有限的,他们可以立即通过增大贩运量来弥补这种损失。但是,如能没收犯罪者拥有的资金和财产,则可摧毁其经营和维持活动的能力,摧毁其进行收买、贿赂的能力,一句话,以根本上摧毁他们的实力。这常常是对犯罪组织及其各种贩毒活动施以有力打击的唯一办法。”
也就是说,钱财和金融交易是贩毒者的要害之所在。查禁“洗钱”可以将查获的毒资用于禁毒事业和禁种、禁吸与戒断治疗,而且还是破获重大贩毒集团的关键环节。由于较大的贩毒集团往往采取分散、隔绝、单线联系的战略,查获某次贩毒活动,并不能追查出真正的组织者或操纵者。然而,如果从查禁“洗钱”入手,弄清毒资的来源和流向,则可以顺藤摸瓜,最终发现策划和组织毒品犯罪的元凶。
同时,毒资的国际流动,又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禁查“洗钱”显得极为必要。因为“洗钱”涉及的资金数额十分巨大,足以影响、动摇金融的稳定,还可能从根本上威胁经济脆弱的国家特别是刚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如果贩毒集团的资金能够自由进入这些国家的话,那么有关当局很容易受到来自贩毒集团的经济威胁和政治压力,甚至受其控制;这种“黑钱”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加强对于政府、银行、社团、舆论的腐蚀,必然会助长和加剧腐败的风气。
(二)国际合作,加强查禁“洗钱”活动。
在立法方面,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界定了洗钱的定义;要求各当事国作为严重刑事罪处理,所涉犯罪可予引渡;要求建立相应的清查和追踪机制,得以查阅银行、金融和商业交易的记录,任何国家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配合;还规定了为调查、检控和没收贩毒收益而应建立的国际合作。此后,法国首先宣布贩毒洗钱活动为犯罪行为,对其法律作出修正,通过了1990年《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金钱清洗法》。瑞士1990年通过《反洗钱诈骗法》;欧洲理事会1990年通过《关于洗钱、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日本1990年通过《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美国1991年通过“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禁止和非法转移存款法案”;欧共体1992年实施《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公布其委托人姓名并将有关帐目记录保留5年。这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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