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毒资的国际流动,又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禁查“洗钱”显得极为必要。因为“洗钱”涉及的资金数额十分巨大,足以影响、动摇金融的稳定,还可能从根本上威胁经济脆弱的国家特别是刚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如果贩毒集团的资金能够自由进入这些国家的话,那么有关当局很容易受到来自贩毒集团的经济威胁和政治压力,甚至受其控制;这种“黑钱”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加强对于政府、银行、社团、舆论的腐蚀,必然会助长和加剧腐败的风气。
(二)国际合作,加强查禁“洗钱”活动。
在立法方面,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界定了洗钱的定义;要求各当事国作为严重刑事罪处理,所涉犯罪可予引渡;要求建立相应的清查和追踪机制,得以查阅银行、金融和商业交易的记录,任何国家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配合;还规定了为调查、检控和没收贩毒收益而应建立的国际合作。此后,法国首先宣布贩毒洗钱活动为犯罪行为,对其法律作出修正,通过了1990年《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金钱清洗法》。瑞士1990年通过《反洗钱诈骗法》;欧洲理事会1990年通过《关于洗钱、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日本1990年通过《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美国1991年通过“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禁止和非法转移存款法案”;欧共体1992年实施《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公布其委托人姓名并将有关帐目记录保留5年。这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法令。
在行动方面,国际银行条例和监督委员会1988年通过了《防止为洗钱目的违法使用银行系统》的声明,许多国家在金融系统内实施了该声明的主要原则。于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提出了40条建议,加强和充实了1988年《公约》和《声明》的规定与原则,并且一直对世界金融流量、洗钱方式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打击的措施,监测和评估查禁“洗钱”的执行情况等。截至1995年底,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包括26个国家和地区、欧洲联盟和8个海湾阿拉伯国家。
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全球方法国际会议(1994年),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1994年),第九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5年)等,都讨论了加强国际查禁“洗钱”活动问题。联合国秘书处授予禁毒署、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处打击洗钱的特别职责,对禁止洗钱的立法提供建议、示范和协助,为各国培训专业人员以防止和管制洗钱或非法转移财产。
综上所述,尽管国际社会、区域组织和各国政府已采取了许多重要的反洗钱措施,但是毒资“洗钱”仍猖獗未衰,各国的态度和行动仍差距甚大。国际麻管局在1995年报告中郑重建议:各当事国应颁布并切实执行关于禁止洗钱的法律,而且必须包括有没收贩毒者财产的法律;建立专门负责侦查和检控洗钱罪的单位;规定金融机构遇到可疑交易必须报告的制度;加强公司、企业的管理条例,使其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更大的透明度,与查禁洗钱相配合;加强法律互助及协助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全世界普遍执行的记录和报告贩毒收益缴获量制度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
毒品交易尤其国际贩运的巨大利润驱使贩毒集团及贩毒分子们施展各种手段,不惜挺而走险。在全世界毒品每年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中,纯利润约占五分之一,即1000亿美元。由于毒品交易为非法,毒品贩运属走私,所以如何得到并持有这一巨大的毒品收益,对于贩毒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罪恶的毒资“洗钱”活动,便由此而兴起,其形式多样,冲击着各国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新的犯罪和社会问题。
一、“洗钱”——毒品交易的怪胎
用于毒品交易的费用,即毒资,其本身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以流动资金为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现金或支票交易;二是其非法性质,必须采取隐秘方式,俗称“黑钱”;三是数额巨大,这是相对于其他交易的资金而言,是由毒品的暴利决定的;四是具有国际性质,当代的毒品交易经常是跨国进行,国际贩毒多采用走私形式,毒资必须在国际间运转。过去这种非法的大宗现金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割,毒、款两清,贩毒者再设法将毒品收入转化为其他财产。80年代以后,国际贩毒集团大规模的毒品走私和贩运活动使毒资的数额急骤增大,毒品利润成倍增加,不仅这种巨额的非法收入需要以“合法”财产的形式存在,即从“黑”变“白”,而且毒品交易也需要利用各种“合法”的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这样,贩毒者尤其大毒枭们便把目光投向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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