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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洗钱”活动

毒品犯罪的“洗钱”活动


段秋关


【全文】
  毒品交易尤其国际贩运的巨大利润驱使贩毒集团及贩毒分子们施展各种手段,不惜挺而走险。在全世界毒品每年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中,纯利润约占五分之一,即1000亿美元。由于毒品交易为非法,毒品贩运属走私,所以如何得到并持有这一巨大的毒品收益,对于贩毒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罪恶的毒资“洗钱”活动,便由此而兴起,其形式多样,冲击着各国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新的犯罪和社会问题。
  一、“洗钱”——毒品交易的怪胎
  用于毒品交易的费用,即毒资,其本身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以流动资金为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现金或支票交易;二是其非法性质,必须采取隐秘方式,俗称“黑钱”;三是数额巨大,这是相对于其他交易的资金而言,是由毒品的暴利决定的;四是具有国际性质,当代的毒品交易经常是跨国进行,国际贩毒多采用走私形式,毒资必须在国际间运转。过去这种非法的大宗现金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割,毒、款两清,贩毒者再设法将毒品收入转化为其他财产。80年代以后,国际贩毒集团大规模的毒品走私和贩运活动使毒资的数额急骤增大,毒品利润成倍增加,不仅这种巨额的非法收入需要以“合法”财产的形式存在,即从“黑”变“白”,而且毒品交易也需要利用各种“合法”的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这样,贩毒者尤其大毒枭们便把目光投向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了便于融资,吸收储户,开展业务,世界各国银行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制度或惯例,如资金自由出入,没有存取者身份来源或用途、存取数量、或时间的限制;又如为储户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储户的情况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也给贩毒者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他商业、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同样的便利。洗钱活动,亦由此而生。
  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过金融机构的“净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变成了贩毒者们的“清白合法”的收益,因此人们才形象地称之为“洗钱”。
  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提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并界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公约指出:“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着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和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款,专门规定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即为了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等犯罪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就是“洗钱”。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有两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例如把毒资美元存入急需外汇的某国银行,然后再合法转出;或者分次分量分户将毒资存入银行,以避免引起注意;或者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然后转让等等。二是进行投资,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投资国外或国内需要开发的领域,或投资不动产甚至重点工程项目,从而使贩毒集团“企业化”,毒资财产合法化。90年代以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追查洗钱活动的加强,贩毒者尤其国际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
  据有关资料,国际贩毒集团或犯罪分子通常依次采取三个步骤,或者三个步骤同时并用进行“洗钱”作业:
  第一步,投放。将毒品收益(多为现金)化整为零、聚零为整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产;或者将毒资现金就地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如将美元倒换成本国币或将本国币倒换成外币;或者直接将毒品收益汇拨到国外银行或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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