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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一、“以法治国”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特殊含义
   历史上依法治国的主旨是统治者的施政要依照自己已经制订与公布的法律(包括礼——广义的法)为根据,并且在执法时要一断以法,如君臣一体、官民一体、贵贱一体、上下一体等等。但最高统治者到底有哪些权力,应制订什么法律,帝权与已有的法律产生矛盾怎样解决,这些则都不在“依法治国”的范畴之内。
   封建社会以法治国基本含义的要点是公布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行,执法必严;以法为准,事断于法;上下依法,刑无等级。
    “公布法律,有法可依”,是针对奴隶制下,临时议制不预设法而确立的原则,纠正奴隶制下以言代法的现象。
  “有法必行,执法必严”,是主张确立法律的权威,以使法律以奖惩作保证,区别于道德礼义等的可选择性。
  “以法为准,事断于法”,是封建法家主张,法律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的关系上要以法律为最高是非标准。不利于坚决执法,可能模糊法律意识,特别是与法律相对立的一切思想、言论、政策方针、习惯都要根据法律的要求修正。如在某些思想言论与法律要求矛盾时,战国法家曾反对儒家“以文乱法”,在法律需要服从某种思想原则时,西汉的董仲舒曾提出实行“《春秋》大一统”的主张。
  “上下依法,刑无等级”的口号,是封建统治者反对奴隶主亲亲、尊尊原则下实行血亲家族统治而提出的执法“平等”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历代的所谓开明君主及清官留下很多感人肺腑的可歌可泣的故事。民间任何一位善良的百姓都会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话来作为要求执法“平等”的依据。
   纵观封建社会的“依法治国”及“法治”,其特点:一是不触动国家立法、司法及行政最高权力集于皇帝一身的封建专制主义;二是强调“治”的有“法”可依,而并不追究所依之“法”应该是什么“法”,即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二、今天的“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制的现代化
  从党领导工农实行武装割据建立人民革命政权,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中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个阶段由于国家缺少基本的法律、法规,法制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一定的法律制度与群众运动相辅相成。这时,“依法治国”的思想还未确立,中国特色法制的建立还处于摸索的阶段。我国从实行改革开放开始,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积极建设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不但积极地立法,基本建立起了国家施政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体系,而且,把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统一起来,在指导思想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情出发,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的总方针。
  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历史来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准备及开始伟大的实践,是由邓小平同志完成的。邓小平在法制建设上理论建树的主要方面是:第一,把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结合起来,主张通过“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二,在领袖人物与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主张领袖人物必须受制度化及律化的民主的约束,而决不可以因不同的领袖人物或领袖人物不同的思想观战而动摇这一原则,即要依靠制度化与法律化的民主来永远防止现代条件下“人治”的复活;第三,主张党(主要指执政的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四,政治体制只能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而不能是西方民主;第五,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的;第六,在权力行使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不但运用政治学的观点,而且运用社会学的观点作出结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江泽民同志对法建设理论的建设与发展,集中表现在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在领导与执政方式上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段话,我们可以归纳成下列几个根本的方面: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二,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实施的前提是“在党的领导下”及“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第三,依法治国的目标,直接地说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长远地说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保证这种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因为个别领袖人物或其思想观点的变更而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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