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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法律对策论

  (3)现场检查制度 即央行稽核人员对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自美联储首创该项针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的方式后,现场检查便成为国际公认的最佳监管方式之一。近年因金融风波不断,西方各国普遍开始强化现场检查力度,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针对性亦有所增强。我国现场检查制度的检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水平评估、资产质量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内控制度评估等方面。其核心主要应侧重内控机制评估。内控制度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贯彻实施其经营方针、维护资产安全和机构有序运行而设置的相关制度的总称。健全的内控制度不但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而且也应是央行监管的重要环节。对内控制度的核查主要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评价(即内控制度中的部门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评估)和内控运行制度评价(即内控制度的运作与保障制度的实施质量进行评估)两部分。
  3.完善的行业自律管理与中介组织协助制度〓央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其有限的稽核监管力量无法涵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因此,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不失为一条拓展央行监管渠道、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一方面法律调控的局限性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使得金融行业的自律规范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要,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既有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防范和制止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对既有市场格局的破坏和冲击。自律的上述功能在一定程序上与法律规范的功能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是行业自律管理成为法制监管必要补充的前提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立法上必须对自律规则进行承认或授权;对自律规则的适法性和自律管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金融业行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以保障行业管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上述中介组织以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为运作前提,可以为央行监管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在国外,美、日等国央行采用自行检查方式,但仍有审计机构的协助和参与;德、法等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则直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完成,效果也十分明显。在我国,中介组织可通过“委托审计”模式协助央行监管。具体实践中可采取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审计合同”,进行定期审计,金融行会依其自律章程委托中介组织对涉嫌违规会员进行审计,央行委托审计等多种形式。为此必须并依法确立中介组织审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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