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业管理原则 依法明确界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范围,并针对不同行为的特点分别实施监管,是金融活动有序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要实现上述原则,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严格金融机构设立审批制度,明确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并及时地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消除金融风险隐患,以保证将各类金融机构的活动纳入稳健运行的轨道。
(四)与国际惯例协调原则 涉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后,在中国接受的各项监管制度应与国际金融业通行作法保持一致。如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实行“对等互惠原则”,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程序的协调并轨等等。另外,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还应体现在监管体制中的央行监管与行会自律、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中,都十分注重央行或国家金融管理机构以外的金融行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的协助监管作用,以补充单纯法律监管和单独央行监管的不足,并形成了一种国家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中国亦应学习和借鉴这一成功经验,结合国际,形成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的监管体系。
按照以上原则设置的央行监管体制,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的协调体系。不同的监管主体应取得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职能权限,它们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程序构成中国的央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金融监管中享有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管理权的全部职能;法律亦应赋予其金融行政立法、金融行政执法和金融行政司法的基本权限,保证其各项职能的正常行使。行业自律组织则在接受央行管理和指导的前提下以督导、协调、沟通为运行原则,充当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中介组织则通过为央行出具和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接受央行委托参加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协助央行进行监管工作。
三、中国央行监管制度设计
在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央行监管体制设置原则指导下的央行监管制度,应是各自功能独立而又相互协调和配合的完备制度体系。但是,检讨中国现已颁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其中的断裂和不协调。对此,笔者结合对中国现行金融法律规范的探讨研究,构筑我国央行监管制度的框架:
1.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指关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运行的法定条件等原则和规范制度的总称。该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动,因此,它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范中,对市场准入制度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尤其是在资本审核方面,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存在内外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到位率及资本填充均实行双重标准的问题。***详见我国《
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我们认为现阶段完善与改进准入制度的重点主要在如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