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律是合法市场行为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普遍以契约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
再次,法律是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和有序运行的保障。竞争机制作为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直接体现,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基础。但良性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实现,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力量维系,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力加以调整和保障。只有在通过法律机制确认的政党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主体、行为规则的条件下,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才能切实得到保证。同时,市场秩序虽然是主体共同行为选择的结果,但这种运行秩序的确立只有以信用规则和法律约束加以确认,才能真正为主体自觉遵守。
二、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与央行监管体制设置原则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国家有义务也有能力管理好本国的金融市场。而国家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以维系金融法制的统一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我们认为:符合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建设目标,强化央行监管职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制原则应该为:
(一)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原则〓金融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核心传递中枢。因此,任何金融体制的设置都必须以促进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作为根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体制的设置必须合理,金融机构的布局必须适当,必须与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这一基本国情相吻合。所以,无论是市场准入制度,或是适度竞争,分业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都必须以金融机构拥有必要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率为前提,作为市场规模、效益、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适度竞争,注重效益原则〓市场机制的原始功能之一,就是资源配置功能,即以竞争机制为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只能以“适度竞争”使市场保持一定活力,实现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在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条件和布局等方面严格把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现象;保证金融机构的适度市场占有率和效益水平,并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项目等方面下功夫,以避免因市场规模有限而引发过度竞争,诱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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