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目标,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是由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法律的功能所决定的。
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中枢地位决定了它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最重要规范对象。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商品经济条件下维系人类经济生活的主线有两条,其一为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其二便是社会资本的流转与循环。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下,社会资本的循环路径、规模、利益取向除了直接调控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外,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也就是说,在价值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的条件下,金融活动所具备的双重功能日趋显著:在微观上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宏观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产生影响,从而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金融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中枢神经地位必然使国家将其作为政策工具,使之成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并通过其宏观调控的功能对微观经济产生影响。
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依权利法定的法治原则。政府如何运用金融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授权,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措施及效力均需法律明确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需要法律确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建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制化是中国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当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法律化、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才能实现合理、有序、秩序运行的目标,也是由法律的特殊功能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