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和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也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着一种间接监督。这种间接监督主要体现在: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改变,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以上的监督途径和方式表面上看似乎也算完备,也正于此,立法者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其理由就是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都分别有相应的规定。由这些行为引起的争议,只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没有必要走复议这个程序。”***国务院法制局编《行政复议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161页。**(《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条例(草案)的说明>》)但这些规定真的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吗?从实际的效果看,我们不能不怀疑这一点。归结起来,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适当的法规、规章的权力,但因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予以保障,这种监督有名无实,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
  其次,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同样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方式。目前行政机关的监督只有备案审查制度和法规清理这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规定较为原则,并没有制度化,因而造成备案审查只备不查,法规只定不清的局面,使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行政监督仅仅停留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对于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判断的标准来自行政机关的自我评价,这不仅使监督的民主性大打折扣,而且削弱了监督的有效性。事实证明,任何缺少来自于外部的制约而仅仅依靠自身的约束的权力监督机制,都是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的。
  第三,对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存在监督的空白。如果说对规章目前还有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话,那么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还没有一个审查制度,而这些文件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因其制定主体多、范围广,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与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存在的问题也最突出,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最需要监督审查的部分。而对这一部分的监督失控,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矛盾和越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统一,也极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间接监督而且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有建议权,这种制度一个非常普遍的恶果就是,许多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逃避诉讼。二、建立和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意义
  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也是人类社会经过多少年痛苦的历史过程总结出来的。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守法,均应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之下。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较之其他行政行为而言,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
 (一)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来看,其对相对人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具体行政行为,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还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两者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拘束后者,后者是前者具体适用的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范围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作出的,其效力只发生于这一特定对象,不波及他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如果违法或不当,损害的不是个别人而是众多相对人。再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反复适用性且效力及于未来的特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现实的效力,即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并且效力只发生一次,即使违法,其损害也只限于此。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长期地、不断重复地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违法,对相对人的损害也必然是长期和连续的。
 (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救济法。抽象行政行为既然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能还要大,影响还要广,理应对这一行为加以更严格的监督。但是,现实的情况恰恰是相反的,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通过复议和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无能为力,只能以举报、上访的形式提出。由于没有建立一个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相对人在受到其侵害时,投诉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以严格的法律监督,而比这更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却疏于监控,这不仅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原则。
 (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