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存在监督的空白。如果说对规章目前还有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话,那么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还没有一个审查制度,而这些文件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因其制定主体多、范围广,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与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存在的问题也最突出,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最需要监督审查的部分。而对这一部分的监督失控,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矛盾和越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统一,也极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间接监督,而且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有建议权,这种制度一个非常普遍的恶果就是,许多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逃避诉讼。二、建立和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意义
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也是人类社会经过多少年痛苦的历史过程总结出来的。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守法,均应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之下。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较之其他行政行为而言,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
(一)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来看,其对相对人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具体行政行为,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还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两者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拘束后者,后者是前者具体适用的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范围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作出的,其效力只发生于这一特定对象,不波及他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如果违法或不当,损害的不是个别人而是众多相对人。再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反复适用性且效力及于未来的特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现实的效力,即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并且效力只发生一次,即使违法,其损害也只限于此。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长期地、不断重复地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违法,对相对人的损害也必然是长期和连续的。
(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救济法。抽象行政行为既然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能还要大,影响还要广,理应对这一行为加以更严格的监督。但是,现实的情况恰恰是相反的,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通过复议和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无能为力,只能以举报、上访的形式提出。由于没有建立一个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相对人在受到其侵害时,投诉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以严格的法律监督,而比这更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却疏于监控,这不仅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原则。
(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和重要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存在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却严重破坏了这一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时不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利益出发,随意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导致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越权和违法现象严重,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增多。目前较为突出的是,有些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向相对人违法征收财物和摊派费用,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群众反响极大。而对这些行为由于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其它的监督途径又不畅,使得一些行政机关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曲解或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制、政令的统一,干扰了执法,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扭转这种形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各国议会均大量授权政府制定从属性的法规、规章和文件,抽象行政行为激增。鉴于抽象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如何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利益,就成为各国行政法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不无可资借鉴之处。概括起来,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议会审查
立法权本来属于议会,因此保留议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顺理成章的事。在议会主权国家,尤其如此。具体程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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