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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与条件的关联性

  类似的司法案件很多,而司法人员都是按照自己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并应用到诉讼活动中裁决案件,使得司法裁判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司法人员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应用所存在的随意性必将对严肃的司法活动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的直接表现是:案件的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是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规范规则指引下识别的事实,而是执法或者司法人员个人的主观认识与思维所认定的事实,其主观性的认定极为容易被上诉或者申诉复议所否定。用上级主办人的主观性认定代替下级承办人的主观性认定。按照比较主流的学理解释,银行的行为、采沙人的行为和学生的行为以及死者妻子的行为,同结果之间所具有的联系和关系是偶然的,间接的,可以替换的,因而都只是结果发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但是,前面所述及的四个案例,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把各个案中的条件当作原因来认定。这些案例提出一个共同的问题是:
  1,法律视野中,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能不能视为条件?在什么样的范围或者法域内,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被视为条件?
  2,作为事件发生的条件和作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同事件发生这一结果之间具有怎样的关联性,怎样识别事件发生的条件和原因?
  3,条件与原因,在司法活动中究竟应当如何区分,条件和原因会不会发生转化?
  类似的问题如果不从理论的高度给以澄清,就可能放任司法官员的认识错误,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甚至动摇法律的基本价值。对于个案的当事人而言,案件的处理是其认识法律最深切的层面。当事人和公众对同一案件或相似案件的处理出现绝然相反的判决结论表示出对法律的迷惑,动摇对法律价值的信用。
  二、法律应用因果关系基本范围
  原因和结果是哲学上的范畴,凡是必然引起某种后续事件或者现象的事由,就是该后续事件或现象的原因。由原因引起的事件、现象,被称为由原因引起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哲学理论中最为复杂也最为抽象的思辨论题。当我们把它引入法学领域时,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建构起各种因果认定观点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尽管司法领域对因果关系的应用非常广泛而且频繁,但是,于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应用,除了部分刑法理论教材有所涉及以外,对于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判定侵权、违约、代理过错、责任事故等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却很少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指导性的论述。本文作者基于近年来理论界对因果关系几近淡忘的局面,重型提出法律应用中的老问题,其更为深远的背景在于: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远远没有结束,而且永远也不能够结束。因果关系理论需要结合社会实践不断更新和深入,其理由和依据在于:一方面,因果关系是思维推导过程,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社会实践的推移,不断产生新的原因事项,由此引起新的结果并形成新的因果链条。例如网络的出现,发生网络侵权(如使用网络者在网络使用的同时其私秘受到网络监视)或者网络系统受到侵犯(黑客攻击),域名被盗用等等相应的后果,就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新型因果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深层次的因果关系还会不断的涌现。人类的认识史就是对因果关系探究的历史。而另一方面,法律和司法实践所遭遇的事项,是用法律认定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即对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法律上的判定,这种判定使得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法律的价值。为此,建立因果关系的应用评价机制,以便识别应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能够从作为现象的原因中推导出结果以及如何能够推导出结果,这是司法操作这类有形的程序无从把握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哲学因果范畴和因果关系理论命题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建构起法律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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