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解释者以公民的自愿无偿献血之觉悟不够为由来为此辩护,以之寻求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那么言辞之外便露出了“监护之治”的逻辑(且不论是否应对道德和法律作出区分)。人民更多是知识不足觉悟不高的,那么治国者就应由一群精英担任,他们自认更能了解人民真正利益之所在,因此便处处做得象人民的监护人起来。“民智未开”,他们的铁肩就担起了教化大众的重任,他们会告诉人民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他们也会积极地去树立好的、取缔坏的。其实,帝制中国的庙堂之上,士大夫不就被称为“父母官”吗?蒋介石不也尽量延长“训政”吗?
或许,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在《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11月)中所揭,对民主更有害的,非专制,而乃此种监护统治也。他们承认人民的“内在平等”却否认普通人的统治能力。无疑,这种理念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相悖离的,而党和政府历来把我们的官员称为“公仆”而非“父母官”也体现了对此种危险理念保持警惕的良苦用心。
窃以为,中国长期之帝制历史,采取此种监护统治,更能与礼治、家族观念结合。天子则是所有百姓的家长了,而清官得的令誉也多为“爱民如子”。但是,若此种温馨的流毒继续渗到现代公仆的思想中,则害莫大焉。在这种思想下,一些官员才会去作上文的“解释”,才会去模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才会视程序正义为无物——毕竟,为了人民的利益的口号是如此的堂皇。
然而“监护统治”面对的问题却足以让它坠入专制的深渊。人民的“监护人”从何而来?假使有了这么一批人,那么他们要退下时,接班人从何而来?既然,“监护人”知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他们又是如此的先知先觉,那么由他们来选定下一批“监护人”也在情理之中了。如此,人民将永在襁褓之中,一代又一代的“监护人”也“不得不”继续操劳下去了。
统治人民的只能是人民自己——更何况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呢?至于专家和专业知识则是另一回事,专家可以成为助手而非监护人。人民是有统治能力的。当然,由此也引发出的是,应对教育加以持久的注重和对信息的充分公开以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无疑是明智的政府的分内事了。
当然,回到献血这件事上来,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在批评的同时,遵守相关规定也是应该的。至少在我看来,上述的“解释”还没有恶到可以无视的地步。再说了,佛典说“福不唐捐”的(唐捐即白白捐奉之意)。不过,我必须坚持的一点是,在我们的鲜血救死扶伤之时,“监护之治”的危险性并不因此减少,它也决不会因此获得道德上的高尚性——终归,我们的义务有那么一点来路不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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